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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解析:
1.(1)不妥当。理由: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办理施工许可证还应具备的条件: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2.属于职能制组织形式。
优点:加强了项目监理目标控制的职能化分工,可以发挥职能机构的专业管理作用,提高管理效率,减轻总监理工程师负担。
3.必须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④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专项施工方案;⑥审核工程竣工结算。 不属于项目监理机构职责:①组织施工图纸会审(建设单位责任);②分别编制A、B两个标段施工总进度计划(施工单位责任);⑤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责任)。 ③查验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复核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控制测量成果及保护措施,签署意见,并应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查验。
4.(1)决定更换总监理工程师,不妥。
正确做法:应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
(2)要求新任总监理工程师与建设单位进行电话沟通,报告更换事宜,不妥。
正确做法:工程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调换专业监理工程师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参考答案:↓
解析:
1.附加监理工作报酬=25×60/190=7.89万元。
2.属于投资控制措施的有:
(1)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确定投资控制目标;
(2)进行工程计量;
(3)审核工程付款申请,签发付款证书;
(4)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对主要施工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分析。 不属于投资控制措施的有:
(5)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并予以签认;
(6)审查施工单位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 体系。 第(5)、(6)两项属于工程质量控制的措施。
3.C公司承担部分的合同额=4150-(275+340+180)=3355万元
C公司工程预付款=3355×25%=838.75万元
工程保留金=3355×5%=167.75万元
4月份:完成工程量480万元
扣保留金=480×10%=48万元
实际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480-48=432万元
5月份:完成工程量=685万元
扣保留金=685×10%=68.5万元
6月份:完成工程量=560万元
扣保留金=167.75-48-68.5=51.25万元
扣预付款=838.75/4=209.69万元
应签付额=560-51.25-209.69=299.06万元<300万元 故不签发付款凭证,转入下月结算。
7月份:完成工程量=430万元
扣预付款=209.9万元
应签付款额=430-209.69=220.31万元
实际应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299.06+220.31=519.37万元
8月份:应付=620-209.69=410.31万元
实际应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410.31万元。
参考答案:↓
解析:
1.施工招标阶段,监理单位的主要工作内容为:
(1)协助业主编制施工招标文件及标底;
(2)发布招标通知及对投标人资格预审;
(3)组织标前会议及现场勘查;
(4)组织开标、评标、并协助业主定标和签署承包合同。
2.如果采用施工总分包模式,监理工程师对分包单位进行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审查分包人的资格;要求分包人参加相关施工会议;检查分包人的施工设备、人员;检查分包人的工程施工材料、作业质量。 主要手段有:对分包人违反合同、规范的行为,可指令总承包人停止分包施工;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拒签与之有关的支付;建议总承包人撤换分包单位。
3.如采取平行发包模式时,对管桩生产企业的资质考核应在招标阶段组织考核,如采取总分包模式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前考核。 考核的主要内容:人员素质;资质等级;技术装备;业绩;信誉;有无生产许可证;质保体系;生产能力。
4.在平行发包模式下,管桩运抵施工现场,沉桩施工单位可视为“甲供构件”,因为沉桩单位与管桩生产企业无合同关系。 组织检查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沉桩单位参加共同检查管桩质量、数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5.如果现场检查出管桩不合格或管桩生产企业延期供货,会对正确施工进度造成影响。索赔的关键要看双方有没有合同关系。
(1)在平行发包模式下,业主分别与各单位签订合同,因此,索赔的情况可能有:
①沉桩单位向业主索赔;
②土建施工单位向业主索赔;
③业主向管桩生产企业索赔。
(2)在总分包模式下,业主与土建施工单位签订总包合同,土建施工单位再与管桩生产企业和沉桩单位分别签订合同,因此,索赔的情况可能有:
①业主向土建施工(或总包)单位索赔;
②土建施工(或总包)单位向管桩生产企业索赔;
③沉桩单位向土建施工单位(或总包)索赔。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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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件1中:
(1)不妥;理由: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的监理业绩限制潜在投标人。
(2)不妥;理由:没有组织所有投标人考察施工现场。
(3)不妥;理由:投标有效期应自投标截止之日起算。
(4)妥当。
2.事件2中:
(1)相对于A标段的加权得分:25、17、20、9、10、8;综合评价得分:89。
(2)相对于B标段的加权得分:20、20、16、15、7、6;综合评价得分:84。
(3)应优先投标A标段。
3.事件3中,附加工作酬金=(1+1)×20=40万元
4.事件4中的不妥之处及正确做法如下:
(1)不妥之处: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由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即报送项目监理机构。
正确做法:专项施工方案应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2)不妥之处:专项施工方案未经专家论证审查。
正确做法: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经专家论证审查。
(3)不妥之处:分包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专项施工方案。
正确做法:应由施工单位报送项目监理机构。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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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置步骤中不应包含“确定管理层次”,其他步骤顺序不对。
正确的步骤应是:确定监理目标、确定监理工作内容、组织结构设计和确定监理工作流程。
2.常见组织结构形式有直线制、职能制、直线职能制和矩阵制四种。若想建立具有机构简单、权力集中,命令统一、职责分明、隶属关系明确的监理组织机构,应选择直线制组织结构形式。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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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件1中所列监理目标控制工作中的不妥之处及理由。
(1)投资控制:
①“组织协调设计方案优化”不妥,因属于设计阶段投资控制工作。
②“审查工程概算”不妥,因属于设计阶段投资控制工作。
(2)进度控制: “检查工程投入物的质量”不妥,因属于施工阶段质量控制工作。
(3)质量控制:
①“确定设计质量标准”不妥,因属于设计阶段质量控制工作;
②“审核工程结算书”不妥,因属于施工阶段投资控制工作。
2.事件2中的不妥之处包括:主持编制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调解合同争议、调换不称职监理人员。 理由:这四项工作不能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负责,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
3.事件3中项目监理规划内容中的不妥之处:不包括监理单位的经营目标、监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工程项目实施的组织、施工单位需配合监理工作的事宜。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该项目监理规划还应包括的内容:监理工作内容、监理工作目标、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计划。
4.事件4中,项目监理规划修改后直接报送建设单位不妥。
理由:监理规划编写完成后必须进行审核并经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
5.项目监理机构处理事件5的程序:
(1)报告建设单位;
(2)签发工程暂停令;
(3)就工期、费用补偿问题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达成一致意见;
(4)督促文物保护措施方案的落实;
(5)文物保护措施落实后,签发复工令。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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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件1中,总监理工程师对工作安排的不妥之处及正确做法:
(1)不妥之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负责审核监理实施细则。 正确做法: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审核监理实施细则。
(2)不妥之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调换不称职监理人员。 正确做法: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监理人员的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3)不妥之处:专业监理工程师全权处理合同争议和工程索赔。 正确做法: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处理合同争议、处理索赔。
2.事件2中,施工单位还应补充提交的材料:
(1)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国外(境外)企业在国内承包工程许可证;
(2)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3.事件3中,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做法的不妥之处及正确做法:
(1)不妥之处:深基坑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审查该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后,即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
正确做法:报报送施工单位技术部门,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该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对该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审查后,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
(2)不妥之处:在项目监理机构审批该方案过程中就组织队伍进场施工。
正确做法:专项施工方案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3)不妥之处:安排质量员兼任安全生产管理员对现场施工安全进行监督。
正确做法:应该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监督。
4.事件4中,总监理工程师对监理文件归档要求的不妥之处及正确做法
不妥之处:将需要归档的监理文件直接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存。
正确做法:项目监理机构向监理单位移交归档,监理单位将归档的监理文件移交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收集和汇总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存。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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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图所示项目监理机构属直线制组织形式。
直线制组织形式的优点有:机构简单,权力集中,命令统一,职责分明,决策迅速,隶属关系明确。
2.调整后的项目监理机构属矩阵制组织形式。 其组织结构示意图,如下图所示: 该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缺点:纵横协调工作量大;矛盾指令处理不当会产生扯皮现象。
3.总监理工程师调整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后安排工作的不妥之处:
(1)不妥之处:安排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调配相应监理人员;
正确做法:应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调配相应监理人员。
(2)不妥之处:安排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主持修改项目监理规划;
正确做法: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修改项目监理规划。
(3)不妥之处:安排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正确做法: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4)不妥之处:安排质量控制部签发一标段工程的质量评估报告;
正确做法:工程的质量评估报告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发。
(5)不妥之处:安排专人主持整理监理文件档案资料;
正确做法: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整理监理文件档案资料。
4.总监理工程师提出监理文件档案资料归档要求的不妥之处:直接移交城建档案机构。 监理文件档案资料归档程序:项目监理机构向监理单位移交归档,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归档,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归档。
5.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工程计量,监理员复核工程计量有关数据。故总监理工程师的做法不妥。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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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单位要求监理单位参与项目设计管理和施工招标工作不妥,因为该工作内容属于相关服务范围,而工程监理合同未委托相关服务工作;建设单位提出编制监理规划与施工图设计同时进行不妥,因监理规划应针对建设工程实际情况编制,故应在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监理规划。
2.总监理工程师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组织编制监理规划不妥,因为违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对总监理工程师职责的规定。 由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审核批准监理规划不妥,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监理规划应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由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方可报送建设单位。
3.监理规划中“四控制”的提法不妥,“安全生产控制”的章节名称不正确,应为“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监理规划中“安全监理”的提法不妥,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安全监理专项方案》的做法不正确,应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T50319—2013的要求,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4.建设单位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先于施工单位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做法不妥,因为专项施工方案是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依据之一。
5.项目监理机构对监理实施细则进行了补充后,拟报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审批后继续实施的考虑不妥。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审批监理实施细则的职责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实施细则补充、修改后,仍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实施。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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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件1中监理招标评审内容的不妥之处及正确的评审内容:
(1)不妥之处一:“②工程所在地类似工程业绩”。
正确的评审内容:近5年类似工程业绩。
(2)不妥之处二:“④监理规划”。
正确的评审内容:建设工程监理大纲。
(3)不妥之处三:“⑤施工设备检测能力”。
正确的评审内容: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其应用能力。
2.针对事件2,按施工合同价款计算的工程建设强度是:(30000/1000)/(36/12)=10千万元/年。
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和行政文秘人员配备定额分别为0.5、0.4和0.1(人·年/千万元),需要配备的数量分别是:
专业监理工程师:0.5×10=5人;
监理员:0.4×10=4人;
行政文秘人员:0.1×10=1人。
3.事件3中:
(1)属于风险回避;
(2)属于损失控制;
(3)属于风险回避;
(4)属于风险回避;
(5)属于风险转移;
(6)属于风险转移。
4.事件4中:
(1)不妥之处一:“监理员编写了监理实施细则”。
正确做法: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不妥之处二:“报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后实施”。
正确做法:监理实施细则应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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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用的是直线职能制组织形式。 直线职能制组织形式既保持了直线制组织实行直线领导、统一指挥、职责分明的优点,又保持了职能制组织目标管理专业化的优点。缺点是职能部门与指挥部门易产生矛盾,信息传递路线长,不利于互通信息。
2.项目监理机构拟采取措施的判断:
(1)明确各级目标控制人员职责属于组织措施;
(2)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属于技术措施;
(3)处理工程索赔属于合同措施;
(4)按月编制已完工程量统计表属于经济措施。
3.事件3中的不妥之处及正确做法:
(1)不妥之处:第一次工地会议后,项目监理机构将监理规划报送建设单位。
正确做法: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建设单位。
(2)不妥之处:只有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的监理规划直接报送建设单位。
正确做法:监理规划在报送前,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还应由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4.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是否正确的判断:
(1)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正确。《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需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2)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正确。《工程开工报审表》需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3)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不正确。《监理报告》仅需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4)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不正确。《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仅需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
(5)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正确。《工程暂停令》需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6)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正确。《工程开工令》需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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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件1中,总监理工程师安排的监理职责分工是否妥当的判断及理由:
(1)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负责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不妥,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组织编写监理月报妥当。
理由: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实施,不得授权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2)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审批工程费用索赔、组织召开监理例会不妥。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验收隐蔽工程妥当。
理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隐蔽工程的质量验收并签发验收文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处理工程索赔和组织召开监理例会。
(3)监理员组织编写监理日志不妥。监理员负责进行见证取样妥当。
因为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写监理日志,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2.事件2中:
A签订总价合同属于风险转移的范畴。
B要求施工单位更换分包单位属于风险回避的范畴。
C购买工程保险属于风险转移的范畴。
D由供货方负责安装调试属于风险转移的范畴。
E变更设计、采用成熟技术属于风险回避的范畴。
F设立专项基金属于风险自留的范畴。
3.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规定,监理单位应按下列程序处理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
(1)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申请,提出审查 意见;对涉及工程设计文件修改的工程变更,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修改工程设计文件;
(2)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影响作出评估;
(3)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共同协商确定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变化,会签工程变更单;
(4)项目监理机构根据批准的工程变更文件监督施工单位实施工程变更。
4.针对事件4,施工单位确定的保修期限是否妥当的判断及理由:
(1)主体结构工程为20年,不妥。理由: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3年,不妥。理由: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5年。
(3)供热系统为2个采暖期,妥当。
(4)装修工程为1年,不妥。理由:装修工程为2年。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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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件1中的不妥之处及正确做法:
(1)第一次工地会议后,监理公司技术负责人组织技术人员编制项目监理规划不妥。
正确做法: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
(2)编写人员结合投标时的监理大纲将本公司已有项目的监理规划略微改动,编成该项目监理规划不妥。
正确做法: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监理规划的编写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内容、程序、方法和措施,不能依据已有项目直接套用。
(3)监理规划经监理企业法人审核签字后,报送给建设单位不妥。
正确做法: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监理规划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报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
2.监理实施细则内容不包括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目标;监理的组织形式、人员配备;监理工作制度,这些属于监理规划的内容。监理实施细则内容包括:专业工程特点、监理工作流程、监理工作要点,以及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监理实施细则编制依据有:
(1)已批准的建设工程监理规划;
(2)与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
(3)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3.事件3中,总监理工程师委托总监代表工作的不妥之处及正确做法:
总监委托总监代表根据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相应的监理人员、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不妥。
正确做法: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根据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相应的监理人员、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
4.事件4中: 施工单位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收到《监理通知单》后拒不整改。
监理单位应承担责任,因为监理工程师虽然签发了《监理通知单》,但总监未签发《工程暂停令》,也没有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单位应承担责任,因为没有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参考答案:↓
解析:
1.事件1中,上图所示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属于职能制。 职能制组织形式的主要优点是加强了项目监理目标控制的职能化分工,可以发挥职能机构的专业管理作用,提高管理效率,减轻总监理工程师负担。缺点是由于下级人员受多头指挥,如果这些指令相互矛盾,会使下级在监理工作中无所适从。
2.事件2中,签发工程暂停令不妥,项目监理机构应签发监理通知单。 项目监理机构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
(1)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的;
(2)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的;
(3)施工单位未按审查通过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的;
(4)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5)施工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3.事件3中,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的做法的不妥之处及正确做法:
(1)不妥之处一:审查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后即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
正确做法:审查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后应报送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报送项目监理机构。
(2)不妥之处二:在项目监理机构审批过程中就组织队伍进场施工。
正确做法:应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批准后组织队伍进场施工。
(3)不妥之处三:安排资料员兼安全生产管理员对现场施工安全进行监督。
正确做法: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对现场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4.事件4中,施工单位取样后报请项目监理机构确认不妥。
正确做法:施工单位应通知监理人员见证取样。
监理人员确认试样数量后,通知施工单位将试样送到检测单位检验不妥。
正确做法:监理人员应见证施工单位取样、封样和送检。
参考答案:↓
解析:
1.事件1中总监理工程师委托的工作是否妥当的判断:
①组织召开监理例会妥当。
②组织编制监理实施细则不妥。
③组织审核竣工结算不妥。
④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不妥。
⑤处理工程索赔不妥。
2.事件2中施工单位存在的问题,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还是《工程暂停令》的判断:
①未按施工方案施工应签发《监理通知单》。
②使用不合格配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
③施工不当出现严重的安全事故隐患应签发《工程暂停令》。
④未按设计文件施工应签发《工程暂停令》。
⑤未经批准擅自施工应签发《工程暂停令》。
⑥实际施工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且影响总工期应签发《监理通知单》。
⑦违反强制性标准应签发《工程暂停令》。
3.事件3中的不妥之处及正确做法:
(1)不妥之处:因工程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总监理工程师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组织编制了监理规划。
正确做法: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监理规划。
(2)不妥之处:调整后的监理规划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后即报送建设单位。
正确做法:应经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将监理规划报送建设单位。
4.事件4,项目监理机构收到申请后还应进行的工作:
(1)提出工程变更申请的审查意见。
(2)评估设计变更对工程工期的影响。
(3)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共同协商确定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变化,会签工程变更单。
(4)项目监理机构根据批准的工程变更文件督促承包人实施工程变更。
参考答案:↓
解析:
1.①施工单位要在签约时提供15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不妥。
理由: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1500/12258=12.24%,比例偏高。提交时间应该是签订合同前。
②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必须常驻现场,且不得更换,不妥。
理由: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③玻璃幕墙工程由建设单位直接选定施工队伍,然后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分包合同,不妥。
理由:招标人不得直接选定分包人。
④施工单位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施工。妥当。
理由: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施工,施工合同中的工期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2.事件2中:
(1)建设单位的做法不妥。理由:建设单位的停工指令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下达。
(2)项目监理机构应批准施工总包单位的索赔申请。理由:事件2属于建设单位(或非施工单位)的责任。
3.事件3中的合同争议处理如下:
(1)项目监理机构提出调解方案,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争议调解。
(2)当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合同规定期限内提出处理该合同争议意见。
(3)在争议调解过程中,除已达到了施工合同规定的暂停履行合同条件外,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合同双方继续履行。
(4)在总监签发合同争议处理意见后,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在施工合同规定期限内未对合同争议处理决定提出异议,在符合施工合同前提下,此意见应成为最后决定,双方必须执行。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优先解释顺序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之前的合同文件有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附录。
4.建设单位做法的不妥之处:工程结算价款为12500万元,建设单位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400万元。理由: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维修费用160万元应由承包人承担。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建设单位另行委托他人维修妥当。 维修费用180万元应由承包人承担。
参考答案:↓
解析:
1.(1)事件1中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做法的不妥之处:
①总监理工程师做法的不妥之处:总监理工程师指令甲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后,立即与设计单位联系。
②建设单位做法的不妥之处:建设单位要求总监理工程师修改施工图并签署变更文件,交甲施工单位执行。 (2)项目监理机构收到甲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后,正确的处理程序如下:
①总监理工程师报建设单位;
②建设单位联系设计单位;
③设计单位修改施工图并签署设计变更文件;
④建设单位收到设计变更文件后转交项目监理机构;
⑤总监理工程师向甲施工单位发出工程变更单。
2.(1)向甲施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正确。
理由:甲施工单位属于总承包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的所有指令均发给总承包单位。
(2)向乙施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不正确。
理由:乙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没有合同关系。
(3)应采取的措施:总监理工程师应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单位停工整改;整改完毕后经监理人员复查,符合规定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
3.总监理工程师的做法正确。
理由:根据有关规定,承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d内,可提出变更涉及的追加合同价款要求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相应调整合同价款。如果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的14d内,未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4.向建设单位移交的资料包括:(1)、(3)、(4)、(5);不需要向建设单位移交的资料:(2)。 监理单位保存的资料包括:(1)、(4)、(5);不需要监理单位保存的资料:(2)、(3)。
参考答案:↓
解析:
1.(1)该工程招标过程中有以下不妥之处。
①不妥之处:对省内与省外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资格要求。
理由:《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②不妥之处:投标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不同。
理由:《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③不妥之处:由招标办主持举行开标会。
理由:开标会应由招标人或其代理人主持。
④不妥之处:乙承包单位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
理由: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应在投标截止日前提交。
(2)招标人招标失败造成投标单位损失,不予补偿。
理由:招标公告在合同法律制度中属于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并不是合同成立过程中的必经过程,它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法律上无需承担责任。因此,招标对招标人不具有合同意义上的约束力,不能保证投标人中标。
2.总监理工程师应该做如下工作: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并要求施工单位停止进行质量缺陷部位和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
(2)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
(3)要求质量事故发生单位在24h内写出质量事故报告,并按类别和等级向相应的主管部门上报。
3.《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 111号)规定,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4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上述质量事故属于一般质量事故。
4.(1)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一般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其他单位提供的技术处理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签认。所以应由原设计单位提出,其由甲承包单位提出,要经原设计单位签认。
(2)技术处理方案核签后,总监理工程师应:
①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并审核签认;
②对工程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③对技术处理结果组织检查、验收、签认;
④要求事故单位编写事故处理报告;
⑤签发《工程复工令》。
(3)该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应由甲承包单位提出。
5.法院不予受理甲承包单位的诉讼请求。
理由:仲裁与诉讼均是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但二者只能选择其一。只有在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才能以诉讼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方式。同时,仲裁具有一裁终局的原则,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参考答案:↓
解析:
1.事件1中建设单位的不妥之处:
(1)不妥之处: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经协商后确定合同价为260万元。
正确做法:应以中标价280万元作为合同价。
(2)不妥之处: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协商后于2006年1月10日签订委托监理合同。
正确做法: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30天内(即2005年12月底)订立书面合同。
2.事件2中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不妥之处:对违章进行吊装作业置之不理。
正确做法: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停止吊装作业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
3.事件2中项目经理在吊装作业中的不妥之处:在风力过大的情况下安排吊车司机进行吊装作业。
正确做法: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事件3中项目经理在吊装作业中的不妥之处:
①不妥之处:在未经审核批准专项施工方案的前提下,要求施工人员进行吊装作业。
正确做法: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才可进行吊装作业。
②不妥之处:签收工程暂停令后仍要求继续吊装作业。
正确做法:应停止吊装作业。
4.事件3中建设单位的不妥之处:要求总监理工程师收回吊装作业暂停令。
正确做法:不应该要求收回暂停令。
事件3中总监理工程师的不妥之处:未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正确做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5.事件4中,监理单位要求建设单位增加监理费是合理的。
理由:监理单位是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有合同关系,而与施工单位并没有合同关系,由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存在合同关系,对监理单位而言,因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监理服务期延长的责任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参考答案:↓
解析:
1.事件1中项目监理机构不应对建筑垃圾清除进行计量。
理由:施工合同约定,建筑垃圾清除费用实行包干。
事件1中,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建筑垃圾清除费签署支付凭证。
理由:施工合同约定,建筑垃圾清除费用在清除后一次性支付。
2.事件2中,乙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工程变更申请是不正确的。
理由:乙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没有任何合同关系。
项目监理机构处理该工程变更的程序:项目监理单位接到甲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后,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和工程变更有关的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并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作出评估,总监理工程师就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的评估情况与甲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协调,最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
3.事件3中,项目监理机构对乙施工单位提出要求不妥当。
理由:因乙施工单位是分包单位。 项目监理机构对钻孔灌注桩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问题的处理程序: ①下达《工程暂停令》;
②提出由检测单位对桩身混凝土强度进行检测;
③检测达到设计要求时,同意验收;
④检测达不到设计要求时,须经原设计单位核算;满足设计要求的,同意验收;不满足设计要求的,由相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予以审核签认;
⑤监督施工单位的处理过程,并对处理结果进行检查、验收;
⑥满足要求后,签发《工程复工令》。
4.事件3中,乙施工单位向甲施工单位提出费用补偿要求妥当。
理由:因有质量问题的商品混凝土是甲施工单位供应的。
事件3中,甲施工单位要求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的处理费用不妥当。
理由:建设单位是对商品混凝土供应商的确认,并不承担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责任,而且建设单位不是混凝土供应合同的签订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