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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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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件1中监理单位是否应采纳建设单位提出的要求及其理由:
(1)获得国家级工程质量奖项的要求不应采纳。
理由: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2)在项目所在地行政辖区内进行了工商注册登记的要求不应采纳。
理由: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3)拥有国有股份的要求不应采纳。
理由: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4)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求应采纳。
理由: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才有资格进行施工。
2.事件2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是:建安工程施工单位采购的已运至现场待安装的设备修理费5.0万元;已通过工程验收的供水管爆裂修复费0.5万元;建设单位采购的已运至现场的水泥损失费3.5万元;停工期间必要的留守管理人员工资1.5万元;现场清理费0.3万元。
事件2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是:现场施工人员受伤医疗补偿费2.0万元;建安工程施工单位配备的停电时间用于应急的发电机修复费0.2万元;停工期间施工作业人员窝工费8.0万元。 建安工程施工单位总共可获得费用补偿为5.0+0.5+1.5+0.3=7.3万元。
工程延期要求成立。
3.总监理工程师对事件3的处理程序: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
4.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事件4中项目监理机构处理变更设计的程序:承包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申请,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审查同意后,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当工程变更涉及安全、环保等内容时,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定。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事件4中项目监理机构处理费用索赔的程序:
(1)承包单位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对建设单位的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2)总监理工程师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承包单位在承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对建设单位的费用索赔申请表;
(4)总监理工程师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
(5)总监理工程师进行费用索赔审查,并在初步确定一个额度后,与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协商;
(6)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发出要求承包单位提交有关索赔报告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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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事件1中,设计修改后,在单位时间完成工程量不变的前提下:
A工作的施工速度=4200/3=1400m3/周,A工作的持续时间为:7000/1400=5周;
而C工作施工速度=3600/3=1200m3/周,C工作的持续时间为:2400/1200=2周。
(2)因A工作原有总时差3周(设计修改后,在C工作变化的基础上,A工作的总时差变为2周),因此,A工作的持续时间变为5周对合同总工期没有影响;C工作原为关键工作,故C工作的持续时间变为2周将会使合同总工期减少1周。
(3)A、C工作共增加的工程量=(7000+2400)-(4200+3600)=1600m3,由于1600/7800=21%﹥15%,所以要进行调价。 不进行调价的工程量为(4200+3600)×(1+15%)=8970m3,进行调价的工程量为7000+2400-8970=430m3。
A、C工作实际发生的费用=8970×700+4300×700×90%=654.99万元。
A、C工作原计划的费用=(4200+3600)×700=546万元。
A、C工作共增加的费用=654.99-546=108.99万元。
2.(1)A、D工作完成后的关键路线为:G→I→K→N。由于G工作的赶工费率最低,故第1次调整应缩短关键工作G的持续时间1周,增加赶工费0.4万元,压缩总工期1周。
(2)调整后的关键线路仍然为:G→I→K→N,在可压缩的关键工作中,由于K工作的赶工费率最低,故第2次调整应缩短关键工作K的持续时间1周,增加赶工费1.0万元,压缩总工期1周。
(3)经过以上两次优化调整,已达到缩短总工期2周的目的。
因此,增加得最少赶工费用为:0.4+1.0=1.4万元。
3.对表2中未通过的调试工作,逐项根据施工合同进行责任界定:
(1)K工作由于建设单位采购的设备制造存在缺陷,导致调试未通过,因此工作K调试未通过的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2)L工作由于施工单位安装质量的缺陷导致调试未通过,因此工作L调试未通过的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
(3)N工作是因设计缺陷导致调试未通过,因此工作N调试未通过的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应补偿施工单位的费用=3+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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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事件1中A、B、C、D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是否有效的判断:
(1)A单位的投标文件有效。理由:招标文件对此没有具体规定,签字人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2)B单位的投标文件有效。理由:招标文件中对高报价没有限制。
(3)C单位的投标文件无效。理由: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或:附有招标人无法接受的条件)。
(4)D单位的投标文件有效。理由:总价金额汇总有误属于细微偏差(或:明显的计算错误允许补正)。
2. 事件2中,建设单位的要求违反了招标投标有关法规的以下具体规定:
(1)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进行协商;
(2)招标人与中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 事件3中总监理工程师做法的不妥之处:
(1)不妥之处: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正确做法:由建设单位组织召开。
(2)不妥之处:要求施工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
正确做法:由建设单位办理。
(3)不妥之处:要求施工单位及时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
正确做法: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确定。
4. 事件4中设计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做法的不妥之处:
(1)不妥之处:设计单位组织召开设计交底会。
正确做法:由建设单位组织。
(2)不妥之处:总监理工程师直接向设计单位提交《设计修改建议书》。
正确做法:应提交给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交给设计单位。
5. 事件5中,专业监理工程师还应检查、复检以下内容:
(1)检查施工单位专职测量人员的岗位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
(2)复核(平面和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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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件1中,评标委员会应按废标处理,因为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A施工单位将措施项目各项费用均下调10%属于违规行为,对招标文件未实质性响应,应按废标处理。
2.事件2中,建设单位仅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妥,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也应在签订合同后5日内退还。
建设单位要求中标人递交合同价20%的履约保证金不妥,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3.事件3中,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组织基础工程验收不妥当。
理由: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基础工程验收。 本工程地基基础分部工程验收还应包括的人员: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等。
4.事件4中,建设单位指定厂家的做法不正确。发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厂。
施工单位检查产品合格证后即可用于工程的做法不正确。对到场的建筑装修材料进行检验,是施工单位进行质量控制的责任。
若施工单位将该批石材用于工程施工,则应对由此造成的质量缺陷承担责任,建设单位无责任。石材厂家虽为建设单位指定,但合同中石材是施工单位采购,故施工单位应对石材质量负责。
5.事件5中,本次事故属于较大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事故中造成6人死亡,7人受伤,归属于较大事故。
事故发生后,事故总承包单位现场有关负责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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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针对事件1,总监理工程师所述行为的不妥之处及理由:
不妥之处:总监理工程师直接致函设计单位。
理由:总监理工程师无权进行设计变更。发现问题应向建设单位报告,由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要求。
不妥之处:设计单位研究后,口头同意了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改方案,总监理工程师随即将更改的内容写成监理指令通知甲施工单位执行。
理由: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口头同意”的设计变更内容写成监理指令通知施工单位执行。设计单位应当形成书面文件、设计图纸交由建设单位,监理机构根据建设单位认可的设计变更文件签发指令。
2.针对事件2,甲施工单位的答复不妥。
理由: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建设单位造成的损失,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整改通知不妥。
理由:整改通知单应签发给甲施工单位,因乙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没有合同关系。
3.针对事件3,本次暂停施工不正确。
理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无权签发《工程暂停令》,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
4.针对事件4,甲施工单位的说法不正确。
理由:乙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没有合同关系(或甲、乙施工单位有合同关系)。
乙施工单位的损失应由甲施工单位承担。
5.针对事件5,建设单位的说法不正确。
理由:因监理工程师是在合同授权内履行职责,施工单位所受的损失不应由监理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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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单位与工程参建单位签订的四个合同的类型:
(1)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属于委托合同。
(2)勘察设计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
(3)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
(4)工程监理合同属于委托合同。
2.事件2中,评标委员会应否决的投标人包括:
(1)评标委员会应否决投标人A。
理由:联合体协议必须所有成员签章。
(2)评标委员会应否决投标人D。
理由: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在开标前以有效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3)评标委员会应否决投标人F。
理由: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4)评标委员会应否决投标人H。
理由: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评标基准价是(1850+1450+1500+1600)/4×95%=1520万元。
招标文件中的规定④不妥。
理由:评标委员会应根据其评价值高低进行排序,综合评价最优者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3.事件3中,施工单位做法的不妥之处及正确做法:
(1)不妥之处:施工单位按技术负责人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正确做法: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2)不妥之处:委派质量管理员兼任安全生产管理员。
正确做法:应安排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3)不妥之处:设计变更后,施工单位调整专项施工方案后继续施工。
正确做法: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4.事件4中,施工单位做法的不妥之处及正确做法:
(1)不妥之处:施工单位和安装单位对该塔式起重机进行了验收。
正确做法:应由施工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2)不妥之处:施工单位将塔式起重机交由钢结构吊装工程分包单位使用,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
正确做法:施工单位办理登记后,在交由钢结构吊装工程分包单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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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单位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尽早编制深基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将其作为施工单位编制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据,不妥。
理由: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并不是作为施工单位编制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据。
2.(1)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2)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求丙施工分包单位立即退场;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3)对已完工程进行检查验收或质量鉴定;不合格,要求乙施工单位(监理要求甲施工单位,甲施工单位要求乙施工单位)整改。
3.(a)属于孤岛型,形成原因:原材料发生变化,或者临时他人顶班作业造成的。
(b)属于绝壁型,形成原因:是由于数据收集不正常,可能有意识地去掉下限以下的数据,或是在检测过程中存在某种人为因素影响所造成的。
(c)属于双峰型,形成原因:是由于用两种不同方法或两台设备或两组工人进行生产,然后把两方面数据混在一起整理产生的。
4.不妥当。发现末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总监理工程师向甲施工单位签发《工程暂停令》,指令甲单位要求乙单位暂停施工。
因为乙单位是分包单位,甲单位是施工总包单位。
针对乙施工单位拒绝停工的行为,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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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件1中,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不妥之处及正确做法如下:
(1)不妥之处:要求在收到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编制监理规划。
正确做法:在收到设计文件后即可编制监理规划。
(2)不妥之处:同意技术负责人委托具有类似工程监理经验的副总工程师审批监理规划。
正确做法:应由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监理规划。
(3)不妥之处:不同意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人选。
正确做法: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任职条件符合要求,应同意。
2.事件2中,工程开工还应具备的条件: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已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已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施工机械具备使用条件;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
3.事件3中,总监理工程师做法的不妥之处及正确做法如下:
(1)不妥之处:安排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正确做法: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2)不妥之处: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调配监理人员。
正确做法:应由总监理工程师调配。
(3)不妥之处: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检查监理人员工作。
正确做法: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检查。
(4)不妥之处: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
正确做法: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参与。
4.事件4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承担及理由如下:
(1)建设单位有责任,因建设单位不同意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
(2)施工单位有责任,因施工单位收到《监理通知单》后拒不整改。
(3)总监理工程师有责任,因没有签发《工程暂停令》,也没有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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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件1中,专业监理工程师要求补充的内容有:
(1)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
(2)试验室管理制度。
(3)试验人员资格证书。
2.事件2中:
(1)施工单位不妥之处:未报验建设单位采购的进场材料即开始使用。
理由: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使用前,由施工单位负责检验。
(2)建设单位不妥之处:拒绝支付材料检验费用。
理由:检验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3)项目监理机构的处置:应要求将这批材料撤出施工现场。
3.事件3中:
(1)施工单位不妥之处:未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2)建设单位不妥之处:未经相关单位认可就同意加固补强处理方案。
(3)项目监理机构正确做法: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等单位同意的处理方案,跟踪检查处理过程,复查处理结果。
4.事件4中:
(1)总监理工程师未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不妥。
正确做法: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并签署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
(2)建设单位的做法不正确。
理由:建设单位收到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后,应组织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并备案后方可使用该工程。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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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件1中监理单位是否应采纳建设单位提出的建议和理由:
建议(1)不采纳。
理由: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建议(2)不采纳。
理由: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之前随投标文件提交投标保证金。
建议(3)不采纳。
理由: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建议(4)采纳。
理由: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2.事件2中:
(1)建设单位做法的不妥之处: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与该生产厂商签订安装工程分包合同。
理由:建设单位不得直接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指定分包单位。
(2)甲安装单位做法的不妥之处:甲安装单位将部分安装工程分包给空调机组生产厂商。
理由:《建筑法》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3.事件3中:
第①项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理由:承包人应遵守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第②项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理由: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③项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应由施工单位承担。
理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第④项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视情况而定,如检查检验合格,由建设单位承担;如检查检验不合格,由施工单位承担。
理由:工程师的检查检验原则上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果实际影响了施工的正常进行,其后果责任由检验结果的质量是否合格来区分合同责任。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⑤项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应由施工单位承担。
理由:设备单机无负荷试车应由承包人组织,费用包括在安装工程费中。
4.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事件4中施工单位说法的不妥之处及理由:
(1)不妥之处:施工单位提出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期限为20年。
理由:《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不妥之处:施工单位提出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
理由:《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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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监理机构处理基础工程质量事故的程序。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并要求停止进行质量缺陷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同时,要求质量事故发生单位迅速按类别和等级向相应的主管部门上报,并于24h内写出书面报告。
(2)监理工程师在事故调查组展开工作后,应积极协助,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若监理方无责任,监理工程师可应邀参加调查组,参与事故调查;若监理方有责任,则应予以回避,但应配合调查组工作。
(3)当监理工程师接到质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技术处理意见后,可组织相关单位研究,并责成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并予以审核签认。
(4)技术处理方案核签后,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设计,必要时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对工程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施工质量进行监理,技术处理过程中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并会同设计、建设等有关单位共同检查认可。
(5)对施工单位完工自检后报验结果,组织有关各方进行检查验收,必要时应进行处理结果鉴定。要求事故单位整理编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并审核签认,组织将有关技术资料归档。
(6)签发《工程复工令》,恢复正常施工。
2.项目监理机构应查验钢材的质量证明文件有:钢材的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或试验报告等。
3.(1)5月份的直方图属于孤岛型。
形成原因:由于原材料发生变化,或者他人顶班作业造成的。
(2)6月份的直方图属于双峰型。
形成原因:由于用两种不同方法或两台设备或两组工人进行生产,然后把两方面数据混在一起整理产生的。
(3)7月份的直方图属于绝壁型。
形成原因:由于数据收集不正常,可能有意识地去掉下限以下的数据,或是在检测过程中存在某种人为因素所造成的。
4.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所发现情况的处理: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制止,并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5.项目监理机构组织设计技术交底会不妥。 项目监理机构对乙施工单位拟采用新工艺的处理程序: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乙施工单位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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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件1中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做法的不妥以及理由:
(1)不妥之处:打桩工程开工前,分包单位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送了《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及相关资料。
理由:按照总分包的合同管理关系,分包单位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应通过施工单位报送。 (2)不妥之处:专业监理工程师仅审查了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后,认为符合条件。
理由:专业监理工程师仅审查的内容不全面,还应审查业绩,专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
(3)不妥之处:专业监理工程师认为符合条件后即通知施工单位同意分包单位进场施工。
理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分包单位的资格材料进行完整的审查后,还应由总监理工程师认可,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同意分包单位进场的通知。
2.专业监理工程师处理事件2的程序: 专业监理工程师按照职责和权限的规定,应立即指令施工单位停止未经报验钢筋的加工作业。按照施工合同对材料检验的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及时进行抽检、报验。将此事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3.第(1)项原因归入影响工程质量的五大要因的人员之中。
第(2)项原因归入影响工程质量的五大要因的方法之中。
第(3)项原因归入影响工程质量的五大要因的机械之中。
第(4)项原因归入影响工程质量的五大要因的环境之中。
第(5)项原因归入影响工程质量的五大要因的环境之中。
第(6)项原因归入影响工程质量的五大要因的材料之中。
4.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事件4中的质量事故属于一般质量事故。 项目监理机构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后对该事故的处理程序:
(1)要求施工单位提出事故处理方案,经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并共同签认后,指令施工单位执行;
(2)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按照签认的处理方案进行返修、加固处理;
(3)检查验收事故处理后的工程质量;
(4)工程质量满足要求后,签发《工程复工令》。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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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有效。
理由:只是技术的缺陷和报价方面的竞争力弱的表现,并没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B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无效。
理由:这是在开标时确定无效投标文件的情形。
D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有效。
理由:属于细微偏差。
E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有效。
理由:属于细微偏差。
2.事件2中施工单位做法的不妥之处与正确做法。
(1)不妥之处:施工项目经理兼任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员。
正确做法:施工现场应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员。
(2)不妥之处:深基坑开挖专项施工方案审批的同时就开始开挖。
正确做法:深基坑开挖专项施工方案应经过专家论证和审查,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开挖。
3.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总监理工程师处理事件3的程序:总监理工程师责令施工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项目监理机构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及本监理单位提交有关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4.专业监理工程师处理事件4的程序:报总监理工程师,并下达监理工作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提交产品出厂合格证、技术说明书及检验或实验报告,待重新检验合格后使用,如检验不合格,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将该批钢材撤出现场。
参考答案:↓
解析:
1.采用排列图法列表(见下表)计算质量问题的累计频率。 主要质量问题是咬边和夹渣。 次要质量问题是气孔。 一般质量问题是焊瘤和裂纹。
2.事件1中施工单位的提法及施工单位与项目监理机构做法的不妥之处,写出正确做法或说明理由。
(1)施工单位提出是否整改应视常规批量抽检结果而定不妥,因质量缺陷超出规范允许值及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均应进行整改,与抽检结果无关。
(2)施工单位选择有质量缺陷及问题的电焊接头作为送检样品不妥,应随机抽样。
(3)送检样品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封样不妥,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封样。
(4)送检样品由专业监理工程师送往预先确定的试验室不妥,应由施工单位送往预先确定的试验室。
(5)总监理工程师同意施工单位不再对该批电焊接头整改不妥,应要求施工单位对质量缺陷和问题进行整改。
(6)施工单位将检测费用列入工程进度款中要求一并支付不妥,因为钢筋接头抽检属常规检验,不应另行计费。
3.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对事件2的处理程序:
(1)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责令施工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
(2)项目监理机构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复工令》;
(3)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向建设单位及本监理单位提交有关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4.监理单位的责任是当施工单位未执行《工程暂停令》时,没有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施工单位的责任是未报审施工方案,且未按指令停止施工,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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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件1中,监理单位的做法及正确做法:
(1)不妥之处:要求承包单位在《工程开工报审表》中注明各单位工程开工时间。
正确做法:要求承包单位在每个单位工程开工前都应填报一次《工程开工报审表》。
(2)不妥之处:由总监理工程师或由经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签署意见。
正确做法: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不得由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签署。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査意见,并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总监理工程师方可签发《工程开工令》:
(1)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已完成;
(2)施工组织设计已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3)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已建立,管理及施工人员已到位,施工机械具备使用条件,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
(4)进场道路及水、电、通信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2.建设单位的这种做法不正确。
原因: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3.事件2中,针对以上4项监理文件中,监理单位的说法是否正确的判断:
(1)正确,监理规划,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都必须保存;
(2)正确,监理实施细则,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都必须保存;
(3)不正确,监理月报,建设单位选择性保存,监理单位必须保存;
(4)不正确,监理工作日志,监理单位必须保存,建设单位不要求保存。
4.开工前,监理工程师针对现场施工准备应重点审查:
(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
(2)分包单位资质的审核确认;
(3)查验施工控制测量成果;
(4)施工试验室的检查;
(5)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控制;
(6)工程开工条件审查与开工令的签发。
5.事件4中:
(1)甲施工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不妥。工程竣工预验收应由项目监理机构组织。
(2)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不妥。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或验收委员会)组织。
(3)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不妥。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参考答案:↓
解析:
1.事件1中: A单位投标文件应做废标处理。
理由:根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B单位投标文件,招标人应拒绝接收。
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C单位投标文件有效,降价材料应做为补充材料加入投标文件。
理由: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对投标文件进行修改。
D单位投标文件有效。
理由:《招标投标法》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2.事件2中,总监理工程师的处理不妥。
理由:没有出厂合格证明的原材料不得进场使用。
3.事件3中,塔吊验收程序不符合要求。
理由:只有E、乙施工单位参加了验收,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未参加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4.事件4专业监理工程师做法的不妥之处:向乙施工单位签发《工程暂停令》。
理由:《工程暂停令》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向E单位签发。
5.事件4中的质量事故,E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因E单位是总承包单位。
乙施工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因质量事故是由于乙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
监理单位没有责任。项目监理机构已履行了监理职责(或:项目监理机构已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参考答案:↓
解析:
1.事件1中,总监理工程师的做法是否妥当的判断及理由:
(1)修改该部分图纸及签发给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妥。
理由:无权修改图纸。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2)指派测量监理员进行复核不妥。
理由:测量复核不属于测量监理员的工作职责。应指派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
2.事件2中,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分包单位直接报送的资格报审表等相关资料不妥,应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质情况审查、签认。 总监理工程师的书面回复中不应批准施工单位的延期开工申请,理由是:
(1)施工单位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期开工;
(2)承包人要求延期开工,应在合同约定的开工日7天前提出延期申请,施工单位在开工日前3天提交申请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程序。
3.对于事件3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
(1)监理单位应报告建设单位,经建设单位同意后与施工单位协商,能够用于本工程的可降级使用,如不能用于本工程的,要求限期清出现场。
(2)监理单位应指令施工单位停止相关部位的混凝土浇筑施工,请具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进行该部分混凝土结构的检测,如能够达到设计要求,予以验收;否则要求返修或加固处理。
4.事件4中的不妥之处及正确做法:
(1)不妥之处:施工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
正确做法: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
(2)不妥之处: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了工程竣工报验单。
正确做法: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要求承包单位整改,整改完毕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
(3)不妥之处: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正确做法: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4)不妥之处: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监理机构向建设单位提交了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正确做法: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在正式竣工验收前提交给建设单位。
参考答案:↓
解析:
1.针对事件1,项目监理机构的不妥之处与正确做法:
(1)不妥之处:项目监理机构安排监理员检查、复核施工控制测量成果报验表。
正确做法:应安排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复核。
(2)不妥之处:监理员签署意见。
正确做法: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控制测量成果的检查、复测还应包括的内容有:施工单位测量人员的资格证书、施工平面控制网的测量成果及控制桩的保护措施。
2.事件2中,建设单位的做法妥当。
理由:根据相关规定,建设单位有权对施工单位正在使用的材料质量提出重新检测。
项目监理机构应该批准索赔申请。
理由:质量检测合格,暂停施工的责任是建设单位,因此索赔成立。
3. 2月的直方图属于折齿型。
形成原因:由于分组组数不当或者组距确定不当出现的直方图。
5月的直方图属于双峰型。
形成原因:是由于用两种不同方法或两台设备或两组工人进行生产,然后把两方面数据混在一起整理产生的。
7月的直方图属于绝壁型。
形成原因:是由于数据收集不正常,可能有意识地去掉下限以下的数据,或是在检测过程中存在某种人为因素影响所造成的。
11月的直方图属于左缓坡型。
形成原因:主要是由于操作中对上限(或下限)控制太严造成的。
4.针对事件4,项目监理机构还应补充的资料有:专项施工方案审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
参考答案:↓
解析:
1.根据第4周末的检查结果,实际进度前锋线如图所示。
分析B、C、D三项工作的实际进度对工期的影响及其理由:
(1)B工作拖后1周,不影响工期。
理由:B工作总时差为1周。
(2)C工作拖后1周,不影响工期。
理由:C工作总时差为3周。
(3)D工作拖后2周,影响工期2周。
理由:D工作总时差为零(或D工作为关键工作)。
2.施工单位在第4周末就B、C、D出现的进度偏差提出工程延期的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应批准工程延期2周。
理由:施工中发现地下文物造成D工作拖延,不属于施工单位责任。
3.对施工单位是否可以就事件2、4提出费用索赔的判断:
(1)事件2不能索赔费用。
理由:异常恶劣的气候造成施工单位施工机构损坏和施工人员窝工的损失不能索赔。
(2)事件4可以索赔费用。
理由:施工中发现地下文物属非施工单位原因。
(3)施工单位可获得的索赔费用为:4×100+1200=1600元
4.事件3中C工作发生的费用不予结算,因施工单位对C工作的费用没有报价,故认为该项费用已分摊到其他相应项目中。
5.前4周施工单位可以得到的结算款的计算:
A工作可以得到的结算款:840×300=252000元
B工作可以得到的结算款:1200×25%×320=96000元
D工作可以得到的结算款:4×100+1200=1600元
前4周施工单位可以得到的结算款=252000+96000+1600=349600元
参考答案:↓
解析:
1.该施工进度计划中的关键线路有4条:
A→D→H→K(或:①→②→⑤→⑧→⑩);
A→D→H→J(或:①→②→⑤→⑧→⑨→⑩);
A→D→I→K(或:①→②→⑤→⑥→⑦→⑧→⑩);
A→D→I→J(或:①→②→⑤→⑥→⑦→⑧→⑨→⑩)。
2.开工后前3个施工单位每月应获得的工程款为:
第1个月:30+54/2=57万元
第2个月:54/2+30/3+84/3=65万元
第3个月:30/3+84/3+300+21=359万元
3.(1)预付款为:840×20%=168万元
(2)前3个月施工单位累计应获得的工程款: 57+65+359=481万元>420万元=840×50%
因此,预付款应从第3个月开始扣回。
(3)开工后前3个月总监理工程师签证的工程款为:
第1个月:57-57×10%=51.3万元(或:57×90%=51.3万元)
第2个月:65-65×10%=58.5万元(或:65×90%=58.5万元)
前2个月扣留保修金:(57+65)×10%=12.2万元
应扣保修金总额:840×5%=42.0万元
由于359×10%=35.9万元>29.8万元=(42.0—12.2)
第3个月应签证的工程款:359—(42.0—12.2)—168/3=273.2万元
4.(1)事件1中,施工单位提出的费用要求不合理。
理由:因为安全施工自检费用属于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措施费 (或: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2)事件2中,施工单位提出的费用要求不合理。
理由:因为商品混凝土供货单位与建设单位没有合同关系。
5.事件3中,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的程序不妥。
理由: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变更应先报项目监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