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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监理工程师【案例分析】章节练习精炼题库(64题)


背景资料: 某工程,监理公司承担施工阶段监理任务,建设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承包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对省内与省外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资格要求,并规定2019年10月30日为投标截止时间。甲、乙等多家承包单位参加投标,乙承包单位11月5日才提交投标保证金。11月3日由招标办主持举行了开标会。但本次招标由于招标人原因导致招标失败。

建设单位重新招标后确定甲承包单位中标,并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开始后,建设单位要求提前竣工,并与甲承包单位的协商签订了书面协议,写明了甲承包单位为保证施工质量采取的措施和建设单位应支付的赶工费用。

施工过程中发生了混凝土工程质量事故。经调查组技术鉴定,认为是甲承包单位为赶工拆模过早,混凝土强度不足造成。该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导致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 质量事故发生后,建设单位以甲承包单位的行为与投标书中的承诺不符,不具备履约能力,又不可能保证提前竣工为由,提出终止合同。甲承包单位认为事故是因建设单位要求赶工引起,不同意终止合同。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提请仲裁。仲裁机构裁定终止合同,甲承包单位决定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指出该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招标失败造成投标单位损失是否应给予补偿?说明理由。

2.上述质量事故发生后,在事故调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做哪些工作?

3.根据《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 111号),简述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上述质量事故属于哪一级别的质量事故。

4.上述质量事故的技术处理方案应由谁提出?技术处理方案核签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完成哪些工作?该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应由谁提出?

5.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否可依法受理甲承包单位的诉讼请示?为什么?



知识点:第二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参考答案:↓


解析:

1.(1)该工程招标过程中有以下不妥之处。

①不妥之处:对省内与省外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资格要求。

理由:《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②不妥之处:投标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不同。

理由:《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③不妥之处:由招标办主持举行开标会。

理由:开标会应由招标人或其代理人主持。

④不妥之处:乙承包单位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

理由: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应在投标截止日前提交。

(2)招标人招标失败造成投标单位损失,不予补偿。

理由:招标公告在合同法律制度中属于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并不是合同成立过程中的必经过程,它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法律上无需承担责任。因此,招标对招标人不具有合同意义上的约束力,不能保证投标人中标。

2.总监理工程师应该做如下工作: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并要求施工单位停止进行质量缺陷部位和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

(2)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

(3)要求质量事故发生单位在24h内写出质量事故报告,并按类别和等级向相应的主管部门上报。

3.《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 111号)规定,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4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上述质量事故属于一般质量事故。

4.(1)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一般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其他单位提供的技术处理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签认。所以应由原设计单位提出,其由甲承包单位提出,要经原设计单位签认。

(2)技术处理方案核签后,总监理工程师应:

①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并审核签认;

②对工程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③对技术处理结果组织检查、验收、签认;

④要求事故单位编写事故处理报告;

⑤签发《工程复工令》。

(3)该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应由甲承包单位提出。

5.法院不予受理甲承包单位的诉讼请求。

理由:仲裁与诉讼均是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但二者只能选择其一。只有在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才能以诉讼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方式。同时,仲裁具有一裁终局的原则,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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