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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81题
应处以违法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违法情形是
A.A
B.B
C.C
D.D
参考答案:B
解析:
考查生产、销售、使用假药的行政责任,生产、销售、使用劣药的行政责任。此题本质是语文题,但是需要适应记忆假药的罚款区间是15—30倍,劣药的罚款区间是10—20倍。可见,上限均为下限的2倍,因为只需要记住下限“假为15,劣为10”。本题是批发(销售)劣药的行为。
第1682题
应处以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违法情形是
A.A
B.B
C.C
D.D
参考答案:C
解析:
考查生产、销售、使用假药的行政责任,生产、销售、使用劣药的行政责任。此题本质是语文题,但是需要适应记忆假药的罚款区间是15—30倍,劣药的罚款区间是10—20倍。可见,上限均为下限的2倍,因为只需要记住下限“假为15,劣为10”。本题是零售劣药行为。
第1683题
对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对象的假药,但还不能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其法律责任是
A.A
B.B
C.C
D.D
参考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生产、销售、使用假、劣药的法律责任。
只要生产、销售假药,就构成犯罪。
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对象的假药,属于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1684题
生产、销售劣药,有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行为,但还不能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其法律责任是
A.A
B.B
C.C
D.D
参考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生产、销售、使用假、劣药的法律责任。
生产、销售劣药,未对人体健康千万严重危害,不构成犯罪。
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行为属于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1685题
根据《药品管理法》,下列生产、销售药品行为不按生产、销售劣药从重处罚定性的是
A.以其他药品冒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B.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未注明批号的药品的
C.生产、销售更改批号的药品,造成人身伤害后果或经处理后再犯的
D.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的成分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不符的药品的
参考答案:A
解析:
考查生产、销售、使用劣药的行政责任,劣药的界定,假药的界定。选项A为假药,与题干不符。故答案为A。
第1686题
根据《药品管理法》,既属于生产、销售假药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事项,又属于生产、销售劣药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事项的情况有
A.以特殊管理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特殊管理药品
B.违法药品以孕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
C.违法药品是生物制品、血液制品
D.违法事件经处理后重犯的
参考答案:BCD
解析:
本题考查生产、销售、使用劣药的行政责任,生产、销售、使用劣药的行政责任。
《药品管理法》第137条更为清晰地展示了此题的命题逻辑。“以特殊管理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特殊管理药品”为假药,其他选项为二者的共有情形。
第1689题
生产、销售假药,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属于
A.A
B.B
C.C
D.D
参考答案:B
解析:
考查生产、销售、使用假药的刑事责任,生产、销售、使用劣药的刑事责任。其一,出现“重度”两个字,量刑前提一定会出现“特别”,答案应该是来自选项A和选项D。又因为劣药罪是结果犯,讲后果,故第1题答案为A。其二,“轻伤”属于比较轻的健康危害,不会出现“特别”两个字,也就是答案会来自选项B和选项C。又因为轻伤医院可以开具医学证明,属于直接伤害,故第2题答案为C。其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比“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也是比较轻的,不会出现“特别”两个字,也就是答案会来自选项B和选项C。又因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能从医院开具医学证明,属于间接伤害。故第3题答案为B。
第1690题
根据《刑法》,生产、销售劣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的违法情形是
A.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B.后果特别严重的
C.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D.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参考答案:A
解析:
考查生产、销售、使用劣药的刑事责任。其一,假药罪是行为犯,劣药罪是结果犯。选项A和选项B有明确的结果,排除选项C和选项D。其二,题干中的刑罚并不是最重的,也就是犯罪前提也不是最重的,选项A比较轻。故答案为A。
A.生产、销售劣药罪
B.生产、销售假药罪
C.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D.无证生产、经营罪
参考答案:C
解析:
考查生产、销售、使用劣药的刑事责任。其一,劣药是结果犯,没有伤害后果,无法定性为劣药罪。其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立案标准为:①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②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③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而题干中的销售金额为2万,不到5年,计算标准为2×3+10=16,超过了15万元,可以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故答案为C。
第1692题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立案标准包括
A.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B.伪劣产品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C.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D.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己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参考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立案标准为:①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②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③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己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第1694题
根据上述信息,该药品生产企业刑事责任的认定,正确的是
A.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B.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C.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
D.构成无证生产、经营药品罪
参考答案:B
解析:
考查生产、销售、使用劣药的刑事责任。该批产品销售金额为10万,超过5万,构成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1695题
关于上述信息中的药品生产企业和主要责任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A.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B.只需承担行政责任,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C.按生产销售假药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D.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承担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D
解析:由第2题答案可以直接确定答案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承担刑事责任。
第1696题
上述信息中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丁某的行为可以认定为
A.生产假药
B.销售假药
C.零售劣药
D.生产劣药
参考答案:C
解析:
考查生产、销售、使用劣药的行政责任。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
第1697题
根据《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生产、销售假药共同犯罪论处的当事人不包括
A.明知刘某的公司生产、销售假药,而提供网络销售渠道的甲公司
B.明知刘某的公司生产、销售假药,而提供快递物流的乙公司
C.明知刘某的公司生产、销售假药,而使用药品的患者
D.明知刘某的公司生产、销售假药,而为其开具收款账号的丁银行
参考答案:C
解析:
考查生产、销售、使用假药的刑事责任。
共同犯罪主要针对的是生产、销售环节,使用环节也可以定性,但是患者不在定性范围内。患者是受害者,不是犯罪者。
第1698题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等便利条件的,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共同犯罪论处。下列情形按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共同犯罪论处的有
A.明知他人销售假药、劣药,而为其提供发票的
B.明知他人生产假药、劣药.而为其提供原料、辅料的
C.明知他人生产假药、劣药,而为其提供网络销售渠道的
D.明知他人销售假药、劣药,而为其提供广告宣传的
参考答案:ABCD
解析:
考查生产、销售、使用劣药的刑事责任。只要一个物质被定性假药、劣药,整个供应链中的所有行为(除了使用行为需要前提外)全是生产、销售假药、劣药。
第1699题
根据《药品管理法》,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给予的行政处罚不包括
A.责令关闭
B.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
C.没收违法所得
D.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参考答案:D
解析:
考查无证生产、经营药品的法律责任。无证生产、无证经营的行政处罚罚款和假药一样,为药品货值金额的15—30倍罚款。选项D的罚款是劣药的处罚,说法错误。故答案为D。
第1700题
以下属于按照无证生产、经营处罚的情形是
A.未经批准,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
B.个人设置的门诊部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的
C.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
D.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
参考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无证生产、经营药品的法律责任。按照无证生产、经营处罚的情形,包括:(1)未经批准,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2)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的;(3)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由原发证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宣布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效;仍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