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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历史真题(341题)


第301题 根据涉外投资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在中国领域内履行的合同中,专属适用中国法律,不得由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有( )。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B.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C.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

D.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参考答案:ABD


解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选项A)、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选项B)、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选项D),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302题

根据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货币中,属于特别提款权货币篮组成货币的有(    )。


A.美元

B.日元

C.人民币

D.加拿大元


参考答案:ABC


解析:

人民币“入篮”后,成为与“美元、欧元、日元、英镑”并列的第5种可自由使用货币,但人民币并非可自由兑换货币。


第303题

2017年9月以来,债务人A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同年10月23日,债权人B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A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所欠B公司债务有C公司提供的连带保证担保,且C公司有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破产申请。

2017年11月2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破产案件。在选择管理人时,D会计师事务所和E律师事务所参与投标,其中D会计师事务所曾于2013年1月至2014年10月担任A公司财务顾问,E律师事务所曾于2014年度担任B公司法律顾问。

清理债务人财产时,管理人发现,A公司自2016年下半年起存在普遍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形。截至2017年年底,A公司董事仍正常领取工资,但未领取2016、2017年度的绩效奖金。

确定破产债权时,管理人对A公司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应当列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用等列出清单,进行公示。A公司职工对清单记载的所欠基本养老保险等费用提出异议,要求管理人予以更正。但管理人既未更正,也未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

破产宣告前,由于A公司的一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大幅上升,公司资产价值整体超过负债总数。因此,A公司请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对破产申请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D会计师事务所和E律师事务所,谁不得担任本案破产管理人?并说明理由。

(3)对于A公司董事领取的2017年9月以后的工资,管理人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4)A公司职工对管理人列出的职工债权清单提出异议并要求更正后,管理人未予更正,对此,有何法律救济途径?

(5)对于A公司基于公司资产价值整体超过负债总数这一情况提出的驳回破产申请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否支持?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1)A公司对破产申请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A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经具备破产原因。判断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不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为依据。

(2)E律师事务所不得担任本案破产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中介机构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的,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可以认定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得担任本案管理人。

(3)对于A公司董事领取的2017年9月以后的工资,管理人应当追回。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应当认定为非正常收入,管理人应当追回。

(4)职工对清单记载提出异议并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5)对A公司提出的驳回破产申请的请求,人民法院不应支持。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资产超过负债乃至破产原因消失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和继续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


第304题

2018年3月5日,A公司为支付货款,向B公司签发一张2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9月4日。甲银行与B公司签署承兑协议后,作为承兑人在票面上签章。后该承兑协议因重大误解而被人民法院撤销。

B公司收到汇票后背书转让给C公司,用于支付房屋租金,但未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C公司的名称。C公司欠D公司一笔应付账款,遂直接将D公司记载为B公司的被背书人,并将汇票交给D公司。

6月5日,D公司财务人员李某将其负责保管的该汇票盗出,并伪造D公司相关签章,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与其相互串通的E公司。

7月5日,E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用于支付货款。F公司知道E公司获得该汇票的详情,但仍予接受。F公司随即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G公司,用于支付装修工程款。G公司对李某的行为及E公司、F公司获取该汇票的经过均不知情。

9月4日,G公司持该汇票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其与B公司之间的承兑协议已被撤销为由拒付。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银行拒绝向G公司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F公司是否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3)G公司是否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4)G公司是否有权向C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1)甲银行拒绝向G公司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甲银行与出票人A公司之间的承兑协议被撤销)对抗持票人。

在本题中,虽然甲银行与A公司之间的承兑协议已被人民法院撤销,但甲银行承兑行为的效力并不因此而受影响,甲银行仍应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2)F公司没有取得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而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G公司取得了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F公司进行背书时虽然不是票据权利人,但是G公司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并支付了相应对价,因此可以取得票据权利。(或答:G公司善意取得票据权利。)

(4)G公司无权向C公司追索。根据规定,由于C公司未在汇票上签章,因此不是票据义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第305题

2015年4月,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写字楼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工程造价4000万元,工期1年。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先行支付2000万元工程款,剩余2000万元拟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

2015年5月,乙公司从丙融资租赁公司租赁塔吊一台。双方约定:租金共计48万元,从当年6月开始,按月分12期支付,每期4万元。双方未就乙公司拖欠租金时如何处理以及塔吊在租赁期满后的归属作出约定。

2015年8月,因遭受强台风袭击,塔吊损坏。乙公司为修复塔吊花去维修费3万元。乙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担维修费,丙公司拒绝。为此,乙公司从2015年9月开始停止支付租金。经多次催告,乙公司仍未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到期租金。

2016年1月,丙公司通知乙公司:由于欠交4个月租金,乙公司须在2016年2月的租金支付日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否则解除合同。乙公司无奈,在2016年2月将剩余租金一次性全部交清。租赁期满后,丙公司要求乙公司返还塔吊,乙公司拒绝。

2015年10月,甲公司以在建写字楼抵押向A银行借款3亿元,借期1年。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2016年4月,甲公司从丁公司借款5 000万元,借期1个月,月利率3%。甲公司仍以在建写字楼为抵押,并为丁公司办理第二顺位抵押登记。

2016年4月,乙公司如期完成工程建设,要求甲公司验收,并支付剩余2 000万元工程款。甲公司验收合格,但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理由是:根据相关规定,承接该工程需具备一级总承包资质,但乙公司在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时仅有二级资质,一级资质直到2016年1月才取得,故合同无效。

2016年5月,甲公司无力偿还丁公司借款。丁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拍卖甲公司写字楼,偿还所欠其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150万元。2016年6月,写字楼拍得价款3.5亿元。乙公司要求首先清偿其工程款债权2000万元,A银行要求提存3亿元及利息以确保其债权到期后能获清偿。

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关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时仅有二级资质,合同因而无效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丙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承担塔吊的维修费用?并说明理由。

(3)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在2016年2月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并说明理由。

(4)租赁期满后,塔吊应归属于谁?并说明理由

(5)乙公司关于写字楼拍得价款首先清偿其工程款债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6)A银行要求提存3亿元及利息以确保其债权到期后能获清偿的主张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1)甲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不按照无效合同处理。

(2)丙公司有权拒绝承担塔吊的维修费用。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融资租赁期间,承租人应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3)丙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在2016年2月支付全部剩余租金。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

(4)租赁期满后,塔吊应归属于丙公司。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事人对于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也不能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确定的,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5)乙公司就写字楼拍得价款首先清偿其工程款债权的主张成立。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承包人有权主张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并且该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

(6)A银行要求提存3亿元及利息以确保其债权到期后能获清偿的主张成立。根据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抵押权均已办理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在本题中,写字楼的拍卖价款,应首先清偿乙公司工程价款2000万元,然后将应支付A银行的3亿元及其利息提存,剩余部分再向丁公司清偿。


第306题

林森木业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林木集团系林森木业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45%。

2016年10月27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林木集团的破产重整申请。2017年5月,林木集团第一大股东赵某与新民投资开始实质性磋商,由新民投资以向林木集团注资的方式参与重整。2017年9月18日,新民投资与赵某等林木集团股东签署重组框架协议。9月21日,林森木业对该重组框架协议签订事宜予以公告。

2017年12月26日,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林木集团的破产重整计划草案。根据该破产重整计划,新民投资向林木集团注资后,将持有重整后的林木集团85%的股权。

2018年2月12日,新民投资公布要约收购报告书,向林森木业除林木集团以外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全部无限售流通股的要约。新民投资发布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提示性公告显示:此次要约收购有效期为2018年2月14日至2018年4月10日;预定收购股份数量为6亿股;收购价格为每股9.77元;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新民投资未买入林森木业任何股票。2月12日前30个交易日内,林森木业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每股9.76元。

2018年3月,林森木业独立董事钱某因个人健康原因向董事会提出辞职。

2018年4月9日,林森木业董事会发布《致全体股东报告书》,对股东是否接受新民投资的要约提出建议。持有林森木业股票的孙某于2018年3月30日委托其开户的证券公司办理接受前述收购要约的预受手续。4月9日,孙某反悔前述预受承诺,并委托证券公司撤回预受。

2018年5月,中国证监会因新民投资副董事长李某涉嫌内幕交易对其立案调查。经查,李某于2017年9月15日以每股7.8元的价格买入林森木业10万股,并于要约收购有效期内接受了要约。李某辩称:其买入林森木业股票时,不仅重组框架协议尚未签署,林木集团重整计划草案能否获得通过也不确定,故新民投资向林木集团注资一事尚未形成内幕信息。李某对其买入行为未给出其他理由。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新民投资按照重整计划向林木集团注资,是否构成对林森木业的收购?并说明理由。

(2)新民投资按照重整计划向林木集团注资,是否必须向林森木业其他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并说明理由。

(3)新民投资对林森木业的要约收购价格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4)钱某能否辞去独立董事职务?并说明理由。

(5)林森木业发布《致全体股东报告书》的时间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6)孙某能否撤回预受?并说明理由。

(7)李某关于其购买股票时内幕信息尚未形成的主张是否成立?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并分别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1)新民投资按照重整计划向林木集团注资,构成对林森木业的收购。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收购人通过协议、其他安排的方式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构成间接收购;投资者如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即可认为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林木集团持有林森木业45%的股份,新民投资注资后,将持有林木集团85%的股权,可实际支配林森木业股份表决权比例超过30%,可间接实现对林森木业的控制。

(2)新民投资按照重整计划向林木集团注资,必须向林森木业其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新民投资参与林木集团重整后,实际支配的林森木业股份超过30%,且不存在豁免要约收购的法定情形,故引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

新民投资必须向林森木业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根据规定,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

(3)新民投资对林森木业的要约收购价格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新民投资在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并未取得过被收购人的股票,且要约价格(9.77元/股)高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9.76元/股),故其要约收购价格符合法律规定。

(4)钱某不能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5)林森木业发布《致全体股东报告书》的时间(2018年4月9日)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定的规定。根据规定,在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后 20 日内,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与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报送中国证监会,同时抄送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6)孙某不能撤回预受。根据规定,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 3 个交易日,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在本题中,要约收购期限 4 月 10 日届满,孙某 4 月 9 日不得撤回预受。

(7)①李某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新民投资参与林森集团破产重整属于证券法所规定的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属于内幕信息的范畴。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在本题中,赵某与新民投资于 2017 年 5 月已经开始实质性磋商,应当认定内幕信息此时已经形成。

②李某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李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本案内幕信息的敏感期为自 2017 年 5 月至 2017 年 9 月 21 日公告日。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卖与内幕信息相吻合的证券,又无法给出合理理由的,构成内幕交易。


第307题

关于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关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法律规范等同于法律条文

B.法律条文的内容除法律规范外,还包括法律原则等法律要素

C.法律规范是法律条文的表现形式

D.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一一对应


参考答案:B


解析:

法律规范不同于法律条文,选项A错误。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选项C错误。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不是一一对应的,选项D错误。


第308题

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既可以是将来事实,也可以是过去事实

B.既可以是人的行为,也可以是自然现象

C.既可以是确定发生的事实,也可以是不确定发生的事实

D.既包括约定事实,也包括法定事实


参考答案:B


解析: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既可以是自然现象、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为(选项B正确)。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特征: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过去的事实不得作为条件(选项A错误);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选项C错误);条件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选项D错误)。


第309题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物的种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海域属于不动产

B.文物属于禁止流通物

C.金钱属于非消耗物

D.牛属于可分割物


参考答案:A


解析:

文物属于限制流通物,选项B错误;金钱属于消耗物,选项C错误;牛属于不可分物,选项D错误。


第310题

朋友6人共同出资购买一辆小汽车,未约定共有形式,且每人的出资额也不能确定。部分共有人欲对外转让该车。为避免该转让成为无权处分,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同意转让的共有人至少应当达到的人数是(    )。


A.4人

B.3人

C.6人

D.5人


参考答案:A


解析:

本案中对共有类型没有约定,共有人之间又没有家庭关系,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可以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按份共有中,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朋友6人等额享有该汽车,故同意转让的共有人至少应当达到的人数是6×2/3=4人。


第311题

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支付货款一周后乙交付货物。甲未在约定日期付款,却请求乙交货。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甲的请求,乙可行使的抗辩权是(    )。


A.不安抗辫权

B.先诉抗辩权

C.同时履行抗辩权

D.先履行抗辩权


参考答案:D


解析: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甲)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乙)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312题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法定抵销权性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支配权

B.请求权

C.抗辩权

D.形成权


参考答案:D


解析:

选项D正确,法定抵销中的抵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抵销的效果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第313题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非法人组织不能成为合伙人

B.国有企业不能成为合伙人

C.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成为合伙人

D.公益性社会团体可以成为合伙人


参考答案:B


第314题 某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甲因个人借款,拟将其合伙财产份额质押给债权人乙。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为使该质押行为有效,同意质押的合伙人人数应当是( )。


A.超过全体合伙人的三分之二

B.超过全体合伙人的二分之一

C.全体合伙人

D.超过全体合伙人的四分之三


参考答案:C


解析:

选项C正确,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315题 某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甲死亡,其未成年子女乙、丙是其全部合法继承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乙、丙可以继承甲的财产份额,但不能成为合伙人

B.乙、丙因继承甲的财产份额自动取得合伙人资格

C.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乙、丙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D.应解散合伙企业,清算后向乙、丙退还甲的财产份额


参考答案:C


解析:选项C正确,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第316题 甲、乙、丙三人拟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甲在搬运为公司购买的办公家具时,不慎将丁撞伤。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对丁的侵权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若公司未成立,丁仅能请求甲承担该侵权责任

B.若公司成立,则由公司自动承受该侵权责任

C.若公司未成立,丁应先向甲请求赔偿,不足部分再由乙、丙承担

D.无论公司是否成立,该侵权责任应由甲、乙、丙共同承担


参考答案:B


解析:

选项B正确,发起人如因设立公司而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成立后应自动承受该侵权责任;公司未成立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第317题 甲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7年1月5日。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乙以其名下的一套房产出资。乙于1月7日将房产交付公司,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5月9日,股东丙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乙履行出资义务。5月31日,人民法院责令乙于10日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6月6日,乙完成办理权属变更手续。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乙享有股东权利的起始日期是( )。


A.1月7日

B.1月5日

C.6月6日

D.5月31日


参考答案:A


解析:

选项A正确,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当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股东乙交付房屋的日期是1月7日,所以认定1月7日乙享有了股东权利。


第318题

甲盗用乙的身份证,以乙的名义向丙公司出资。乙被记载于丙公司股东名册,并进行了工商登记,但直至出资期限届满仍未履行出资义务。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出资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乙承担出资责任

B.甲承担出资责任

C.乙首先承担出资责任,不足部分再由甲补足

D.甲、乙对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B


解析:

选项B正确,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的股东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319题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应当列为(    )。


A.盈余公积金

B.未分配利润

C.法定公积金

D.资本公积金


参考答案:D


第320题

甲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50亿元人民币。甲公司拟为乙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6亿元,并经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甲公司章程规定单笔对外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披露该笔担保的最早时点应当是(    )


A.甲公司股东大会就该笔担保形成决议时

B.甲公司董事会就该笔担保形成决议时

C.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时

D.证券交易所核准同意甲公司进行担保时


参考答案:B


解析: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属于重大事件,应当临时报告。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①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②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③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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