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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历史真题(341题)


2018年3月5日,A公司为支付货款,向B公司签发一张2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9月4日。甲银行与B公司签署承兑协议后,作为承兑人在票面上签章。后该承兑协议因重大误解而被人民法院撤销。

B公司收到汇票后背书转让给C公司,用于支付房屋租金,但未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C公司的名称。C公司欠D公司一笔应付账款,遂直接将D公司记载为B公司的被背书人,并将汇票交给D公司。

6月5日,D公司财务人员李某将其负责保管的该汇票盗出,并伪造D公司相关签章,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与其相互串通的E公司。

7月5日,E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用于支付货款。F公司知道E公司获得该汇票的详情,但仍予接受。F公司随即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G公司,用于支付装修工程款。G公司对李某的行为及E公司、F公司获取该汇票的经过均不知情。

9月4日,G公司持该汇票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其与B公司之间的承兑协议已被撤销为由拒付。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银行拒绝向G公司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F公司是否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3)G公司是否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4)G公司是否有权向C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知识点:注册会计师-2018年经济法真题(精编版)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1)甲银行拒绝向G公司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甲银行与出票人A公司之间的承兑协议被撤销)对抗持票人。

在本题中,虽然甲银行与A公司之间的承兑协议已被人民法院撤销,但甲银行承兑行为的效力并不因此而受影响,甲银行仍应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2)F公司没有取得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而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G公司取得了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F公司进行背书时虽然不是票据权利人,但是G公司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并支付了相应对价,因此可以取得票据权利。(或答:G公司善意取得票据权利。)

(4)G公司无权向C公司追索。根据规定,由于C公司未在汇票上签章,因此不是票据义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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