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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历史真题(341题)


林森木业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林木集团系林森木业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45%。

2016年10月27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林木集团的破产重整申请。2017年5月,林木集团第一大股东赵某与新民投资开始实质性磋商,由新民投资以向林木集团注资的方式参与重整。2017年9月18日,新民投资与赵某等林木集团股东签署重组框架协议。9月21日,林森木业对该重组框架协议签订事宜予以公告。

2017年12月26日,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林木集团的破产重整计划草案。根据该破产重整计划,新民投资向林木集团注资后,将持有重整后的林木集团85%的股权。

2018年2月12日,新民投资公布要约收购报告书,向林森木业除林木集团以外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全部无限售流通股的要约。新民投资发布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提示性公告显示:此次要约收购有效期为2018年2月14日至2018年4月10日;预定收购股份数量为6亿股;收购价格为每股9.77元;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新民投资未买入林森木业任何股票。2月12日前30个交易日内,林森木业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每股9.76元。

2018年3月,林森木业独立董事钱某因个人健康原因向董事会提出辞职。

2018年4月9日,林森木业董事会发布《致全体股东报告书》,对股东是否接受新民投资的要约提出建议。持有林森木业股票的孙某于2018年3月30日委托其开户的证券公司办理接受前述收购要约的预受手续。4月9日,孙某反悔前述预受承诺,并委托证券公司撤回预受。

2018年5月,中国证监会因新民投资副董事长李某涉嫌内幕交易对其立案调查。经查,李某于2017年9月15日以每股7.8元的价格买入林森木业10万股,并于要约收购有效期内接受了要约。李某辩称:其买入林森木业股票时,不仅重组框架协议尚未签署,林木集团重整计划草案能否获得通过也不确定,故新民投资向林木集团注资一事尚未形成内幕信息。李某对其买入行为未给出其他理由。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新民投资按照重整计划向林木集团注资,是否构成对林森木业的收购?并说明理由。

(2)新民投资按照重整计划向林木集团注资,是否必须向林森木业其他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并说明理由。

(3)新民投资对林森木业的要约收购价格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4)钱某能否辞去独立董事职务?并说明理由。

(5)林森木业发布《致全体股东报告书》的时间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6)孙某能否撤回预受?并说明理由。

(7)李某关于其购买股票时内幕信息尚未形成的主张是否成立?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并分别说明理由。



知识点:注册会计师-2018年经济法真题(精编版)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1)新民投资按照重整计划向林木集团注资,构成对林森木业的收购。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收购人通过协议、其他安排的方式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构成间接收购;投资者如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即可认为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林木集团持有林森木业45%的股份,新民投资注资后,将持有林木集团85%的股权,可实际支配林森木业股份表决权比例超过30%,可间接实现对林森木业的控制。

(2)新民投资按照重整计划向林木集团注资,必须向林森木业其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新民投资参与林木集团重整后,实际支配的林森木业股份超过30%,且不存在豁免要约收购的法定情形,故引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

新民投资必须向林森木业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根据规定,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

(3)新民投资对林森木业的要约收购价格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新民投资在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并未取得过被收购人的股票,且要约价格(9.77元/股)高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9.76元/股),故其要约收购价格符合法律规定。

(4)钱某不能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5)林森木业发布《致全体股东报告书》的时间(2018年4月9日)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定的规定。根据规定,在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后 20 日内,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与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报送中国证监会,同时抄送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6)孙某不能撤回预受。根据规定,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 3 个交易日,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在本题中,要约收购期限 4 月 10 日届满,孙某 4 月 9 日不得撤回预受。

(7)①李某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新民投资参与林森集团破产重整属于证券法所规定的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属于内幕信息的范畴。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在本题中,赵某与新民投资于 2017 年 5 月已经开始实质性磋商,应当认定内幕信息此时已经形成。

②李某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李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本案内幕信息的敏感期为自 2017 年 5 月至 2017 年 9 月 21 日公告日。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卖与内幕信息相吻合的证券,又无法给出合理理由的,构成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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