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8月31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法),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人手,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
新法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在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问题等方面,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为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明确安全生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新法将坚持安全发展写人了总则。
(二)完善安全工作方针和机制
新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新法明确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
(三)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明确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
2.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3.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
(四)建立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制度
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3.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
4.赋予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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