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安全员考核培训教材

目录 /第五 章安全事故案例

四、广东省信宜市“8·28”深基坑坍塌事故(2011)


1.事故简介

   2011年8月28日9时20分左右,广东省信宜市“金津名苑”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起深基坑坍塌事故,造成6人死亡,3人受伤。

 “金津名苑”工程为框架结构,地下两层。在完成东、北、西三面支护工程后,2011年8月25日,建设单位负责人找来挖掘机老板等人对南侧边坡土体进行开挖。8月28日上午,负责人指挥挖掘机司机在基坑南侧挖沟槽,同时请来9名扎筋工人(除1人外其余8人均是第一次到工地)准备绑扎护壁钢筋,现场还有一个施工队正在进行桩机作业,制作钢筋笼。7时30分开始作业,扎筋工人先从仓库将钢筋搬到工地上,半个小时后,挖掘机司机开挖的沟槽已经形成(宽1.5m,深约2m)。此时,沟槽底部距离坡顶5一6m,坑壁已呈近直立状态,坡顶上临时办公室距坑边仅0.6m,项目负责人指挥9名扎筋工人下到沟槽绑扎钢筋。9时20分左右,基坑南边的边坡土体突然失稳,连同坑边临时房屋大半坍塌滑落坑内,掩埋坑下扎筋作业的9名工人,造成6人死亡、3人受伤。


2.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即在砂质软土坑边未做任何支护情况下,违章指挥挖掘机垂直开挖南侧砂质土坑边深度达5.0 -5. 3m,基坑自重和上部建筑物荷载共同作用下发生剪切破坏失稳坍塌。


2)间接原因

    (1)建设单位在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组织施工,对施工工人没有进行上岗前安全培训,对曾经出现的泥土下滑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终酿成事故。

    (2)施工单位在合同履行期间(2011年7月10日一2012年7月5日),曾协助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公司副经理等人参与施工现场定桩放线和隐蔽工程验收工作,明知建设单位无证非法开工,既不制止也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致使建设单位非法施工行为未得到有效制止。

    (3)市建筑设计院超出资质等级进行设计,设计时没有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需要,未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文件中注明,未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现本工程违法施工后,多次向建设单位发出《停工通知书》,停工理由:施工存在安全隐患等。发出停工通知后,建设单位仍未整改,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没有采取进一步的执法措施和手段,以致建设单位负责人有恃无恐,继续实施违法建设行为,最终酿成事故。


3.事故处理

     1)对事故相关人员的处理意见

    (1)对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由相关部门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2对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现场管理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由相关部门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3)对信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副局长、城建监察股股长;信宜市城建管理监察大队大队长、副大队长、第三中队队长,由信宜市纪委监察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撤职、降级或记过等行政处分。


     2)对事故单位的处理意见.

    (1)对施工单位,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法暂扣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2)监理单位,多次派人在施工现场指导,曾向建设方和施工方发出隐患整改通知并多次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情况,基本履行监理义务,尽到监理职责,免于追究责任。

    (3)对建设单位,由相关部门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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