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安全员考核培训教材

目录 /第五 章安全事故案例

五、浙江省湖州市"6·16”高处坠落事故(2012)


1.事故简介

    2012年6月16日,浙江省湖州市东吴国际广场Ⅱ标段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3人死亡。

    2012年6月16日8时许,项目架子工班组负责人安排4名施工人员拆除电梯井道内水平防护架。8时30分,4人在未携带高空作业防护用具的情况下先到14层电梯井道,发现该部位水平防护架不牢固,便转移到12层消防电梯井道。当时消防电梯井道12层水平防护架目测已基本呈水平状态(根据施工实际,水平防护架按一定倾斜度架设),上面堆积有20cm厚的混凝土和木板等建筑垃圾,纵向受力的钢管只有两根。施工人员首先拆除了电梯井道北段12一14层的垂直脚手架。9时许,4人进人消防电梯井道内的水平防护架上开始清理垃圾,为下一步拆除水平防护架作准备。9时30分许,一名施工人员走出井道喝水,离开数秒后,井道内的水平防护架发生局部坍塌,其余3人随即坠落至井道地下2层,2人当场死亡,1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1)项目架子工班组实际负责人在未实地查看施工现场、未交待安全事项、未提供安全带、安全绳等个人防护用具的情况下,安排无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作业。

    (2)事发电梯并道内所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不符合《安全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该水平防护架的纵向受力钢管只有两根,间距过大,导致防护架承受力达不到设计要求。且建筑垃圾堆积过多,没有得到及时清理,致使纵向受力钢管因压力过大而弯曲变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2)间接原因

    (1)施工单位及项目部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内部安全管理混乱,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2)监理单位未检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安全组织设计方案要求,日常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方处置到位,未严格审查“三类人员”资格。

    (3)建设主管部门未有效督促项目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整改到位,未严格督促企业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治理,对该项目安全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


3.事故处理

     1)相关责任人员

    (1)对项目负责人、项目架子工班组实际负责人、项目安全组组长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施工单位总经理,由相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项目分公司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予以暂扣,对项目负责人及3名专职安全员收回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对市建筑安全监督站分管副站长给予行政处分。


    2)相关单位

    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并由建设主管部门暂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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