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安全员考核培训教材

目录 /第五 章安全事故案例

三、湖北省武汉市“9·13”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2012)


1.事故简介

    2012年9月13日13时10分许,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湖景园还建楼(以下称“东湖景园”)C区7-1号楼建筑工地,发生一起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造成19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800万元。

    9月13日11时30分许,升降机司机将东湖景园C7-1号楼施工升降机左侧吊笼停在下终端站,按往常一样锁上电锁拔出钥匙,关上护栏门后下班,并按正常作息时间(11时30分~13时30分)到宿舍午休。当日13时10分许,19名工人提前上班,准备到该楼顶楼进行装修施工,由于电梯司机尚未提前到岗,这部分急于上班的工人擅自将停在下终端站的C7-1号楼施工升降机左侧吊笼打开,携带施工物件进人左侧吊笼,然后在没有钥匙的情况下强行操作施工升降机上升。该吊笼运行至33层顶楼平台附近时突然倾翻,连同顶部4节标准节一起坠落地面,造成吊笼内19名工人当场死亡。


2.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事故发生时,事故施工升降机导轨架第66和第67标准节连接处的4个连接螺母脱落,无法受力。在此工况下,事故升降机左侧吊笼超过备案额定承载人数(12人),承载19人和约245 kg的物件,上升到第66标准节上部(33楼顶部)接近平台位置时,产生的倾翻力矩大于对重体、导轨架等固有的平衡力矩,造成事故施工升降机左侧吊笼顷刻倾翻,并连同第67一70标准节坠落地面。


2)间接原因

  (1)总承包单位管理混乱:该单位将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出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承接工程;总包单位使用非公司人员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未与项目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培训教育制度不落实,未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流于形式,未能及时发现和整改事故施工升降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

  (2)东湖景园c区施工项目部安全责任未落实:该项目部现场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非总包公司人员,现场负责人及大部分安全人员不具备岗位执业资格;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违规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忽视安全管理,现场管理混乱,并存在转包行为。

  (3)建设管理单位不具备工程建设管理资质:违规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场开工。违规组织虚假招标投标活动。该管理单位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与项目管理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未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度。

  (4)监理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未督促分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使用非本公司人员的资格证书,安排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担任项目监理人员;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违规进场监理;未依照相关规定督促相关单位对使用升降机进行加节验收和使用管理,也未参加验收;未认真贯彻相关文件精神,对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流于形式,未能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施工升降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

  (5)建设单位违反有关规定:该项目建设单位选择无资质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监督不到位。

  (6)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不到位。


3.事故处理

     1)相关责任人的处理

    (1)对施工项目部现场负责人、内外墙粉刷施工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安全员,设备产权安装维护单位总经理、施工升降机维修负责人,建设管理单位项目部负责人,监理公司监理部总监代表,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予以批捕。

    (2)对施工单位董事长,给予其罢免区人大代表资格,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

    (3)对施工单位总经理,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

    (4)对武汉市新洲区人大代表,施工公司股东、党委书记,工程实际承包人,罢免其区人大代表资格,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对设备租赁公司副总工程师(履行总工程师职责),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对建设管理单位董事长、总经理,区建筑管理站和平分站安全监管员,移送司法

机关处理。

    (7)对区建筑管理站和平分站副站长、总工程师(原分站站长),依法予以行政撤职,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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