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安全员考核培训教材

目录 /第五 章安全事故案例

二、北京市“12·29”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坍塌事故(2014)


   1.事故简介

   2014年12月29日8时20分许,某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工地,作业人员在基坑内绑扎钢筋过程中,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发生坍塌,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

    事发部位基坑深约13m,宽约42. 2m、长约58.3 m。底板为平板式筏板基础,上下两层双排双向钢筋网,上层钢筋网用马凳支承。马凳采用直径25mm或28 mm的带肋钢筋焊制,安放间距为。0.9--2. 1m;马凳横梁与基础底板上层钢筋网大多数未固定;马凳脚筋与基础底板下层钢筋网少数未固定;上层钢筋网上多处存有堆放钢筋物料的现象。事发时,上层钢筋整体向东侧位移并坍塌,坍塌面积2000余平方米。


    2.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未按照方案要求堆放物料、制作和布置马凳,马凳与钢筋未形成完整的结构体系,致使基础底板钢筋整体坍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1)未按照方案要求堆放物料。

    (2)未按照方案要求制作和布置马凳,导致马凳承载力下降。

    (3)马凳及马凳间无有效的支撑,马凳与基础底板上、下层钢筋网未形成完整的结构体系,抗侧移能力很差,不能承担过多的堆料载荷。


    2)间接原因

    施工现场管理缺失、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专职安全员配备不足、经营管理混乱、项目监理不到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施工现场管理缺失。一是技术交底缺失;二是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施工现场钢筋作业人员存在未经培训上岗作业的现象;三是对劳务分包单位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其为赶工期、盲目吊运钢筋材料集中码放在上层钢筋网上的隐患,导致载荷集中。

    (2)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专职安全员配备不足。

    (3)经营管理混乱

    (4)监理不到位。

    (5)行业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不到位。


    3.事故处理


    1)对事故相关人员的处理

    (1)对于施工单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兼分公司总经理、分公司副经理、项目实际负责人兼商务经理、项目部执行经理、项目部生产经理、工程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均由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

    (2)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劳务公司队长、劳务公司技术负责人、劳务公司钢筋班长、均由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

    (3)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项目执行总监、项目土建兼安全监理工程师均由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

    对于上述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待司法机关查清其犯罪事实后,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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