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安全员考核培训教材

目录 /第五 章安全事故案例

一、河北省新乐市“4·11”模板支撑系统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2)模板支撑系统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进行专家论证,违反相关规范要求,盲目施工。

    (3)模板支撑系统施工人员,无证上岗。施工作业前工程技术人员未按规定对施工作业人员开展班组安全技术交底;未落实安全施工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

    (4)安全教育不到位,未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5)施工现场违反规定,该工程项目无监理单位,监理管理体系缺失。

    (6)该工程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来依法履行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提前开工建设。

    (7)工程项目所在地综合执法、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管和属地管理职责,对项目监督管理和日常检查不到位。


    3.事故处理

    1)对事故相关人员的处理


    (1)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人员:

    ①施工方项目总负责人钱某(实际控制人)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②施工现场项目经理,负责施工现场全面管理工作,未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不具备担任项目经理的资格。未认真履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③施工分包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④脚手架、模板支撑系统搭设班组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⑤施工方项目部技术负责人,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职责,对施工方资质、资格情况审核把关不严,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⑦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

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建议:

    ①建设单位派驻施工现场项目安全负责人,未认真履行监督、协调和管理职责,由市

安全监管局对其处0.8万元的罚款。

    ②建设单位派驻金施工现场项目技术负责人,未督促施工方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市安

全监管局对其处0.8万元的罚款。

    ③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由市安全监管局

对其处人民币1.8万元的罚款。


    (3)对事故有关责任方的行政处罚建议:

    ①钱某作为施工方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资格,现场作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由市安全监管局对其处133万元的罚款,两项合并处罚198万元。

    ②李某作为工程分包方负责人,未编制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及混凝土浇筑作业专项施工方案,由新乐市安全监管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人100%的罚款。

    ③建设单位,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

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由市安全监管局对其处人民币18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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