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钢管、扣件在使用前,使用单位应进行质量检查,抽样复验。
211.钢管复验项目应包含尺寸(外径、壁厚)、抗拉、弯曲等指标。
212.扣件复验项目应包含外观、尺寸、抗滑、刚度、抗破坏、抗拉等指标。
213.钢管承重荷载设计计算应根据钢管实际尺寸进行。
214.未经监理单位审核的钢管、扣件不得使用。
215.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216.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217.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按技术档案应包括: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218.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219.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
220.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
221.使用单位在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22.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223.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向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
224.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指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25.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226.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227.本市关于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的类型有产权备案、过户备案、进沪备案。
228.本市负责具体实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的机构为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
229.本市需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包括:流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高处作业吊篮、物料提升机、附着升降脚手架。
230.本市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需提交的资料包括: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设备性能参数等资料。
231.符合产权备案条件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由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发放设备IC卡。
232.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办理过户备案时,除需提供产权备案资料外,还需提供设备IC卡(产权登记证)、设备评估报告。
233.由外省市过户到本市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由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发放设备IC卡。
234.工商注册在外省市的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在沪使用时,须办理进沪备案。
235.工商注册在外省市的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办理进沪备案时,除需提供产权备案资料外,还需提供工商注册地颁发的“产权登记证”。
236.需到外省市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审核后,出具《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证》,同时收回设备IC卡。
237.本市规定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在进场安装前,以及准备拆卸前,应当由施工总包单位到工程监督部门办理安装、拆卸告知。
238.本市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手续时,应提供:事故应急救援备案;安装(拆卸)工作技术交底;安装(拆卸)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原件;安装(拆卸)单位与施工总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原件;进场前传前对基础、金属结构件、安全装置及主要部件的验收记录等资料。
239.市建设机械检测机构在接受建筑起重机械检测申报后,按规定要求开展安装质量检测,及时将相关检测信息进行网上登记,并发放检测报告。
240.本市规定,施工总包单位在收到市建设机械检测机构发放的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报告后,及时对使用工况、条件、人员及检测整改项目等进行使用验收。
241.本市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需提交:起重机械安装检测报告;使用验收资料;驾驶员、指挥等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复印件;日常维护保养合同;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制度等资料。
242.市建设机械检测机构对符合使用要求的设备发放《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
243.本市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在转场使用前,须经具备条件的维修单位维修保养。
244.上海市建设机械行业协会负责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设备产权单位及维修保养单位的审核登记。
245.本市要求,施工升降机须由切实有效的防冲顶机械措施。
246.本市要求,机械检测机构要将使用=共升降机超载保护装置作为检测保证项目。
247.本市要求,各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制定控制,施工升降机超载的管理及考核制度。
248.本市要求,施工升降机操作人员应按规定严格控制承载人数和载物重量,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应定期巡视。
249.本市要求,施工升降机每次加节后均应完成验收,提交验收资料,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
250.本市要求,流动式起重机操作前,必需对起重机的地耐力和坡度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检查。
251.本市要求,流动式起重机在临近基坑的施工区域进行起重施工,其基坑加固措施必须符合要求。
252.本市要求,同一工地内流动式起重机异地施工作业时,需对施工区域内的地耐力和坡度重新检查和确认。
253.本市要求,各种起重施工作业前,必须进行试吊,同时检查各类保险装置是否齐全有效。
254.本市要求,操作人员在起吊重物时,应对照起重能力参数,严禁超载。
255.本市要求,按规定可不设置起重力矩限制器的小吨位流动式起重设备,带载变幅时,应确认起重量。
256.本市规定,当载荷达到流动式起重机额定起重量90%及以上时,严禁下降起重臂。
257.本市要求,起重吊装前由总包单位对施工场地、操作工序、驾驶、指挥等作业人员有效证件、机械设备进行验收。
258.本市规定,流动式起重机驾驶员获证不满一年的操作人员不得单独作业。
259.本市要求机管员、驾驶员、指挥等相关人员应完成备案手续。
260.本市规定,塔机产权或租赁单位应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塔机使用说明书,详细说明基础尺寸及其地耐力要求、非工作状态下最大弯矩、基础最大承载力和水平力,以及工作状态的扭矩。
261.本市规定,塔机产权或租赁单位、塔机安装单位应参与总包单位组织的塔机基础验收。
262.本市规定,审核认证机构应参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审核要点实施对塔机基础施工的审核。
263.本市规定,塔机基础专项施工方案应阐述工程地质情况(附地质报告);地基承载力的要求;塔机基础加固措施;基础施工作业要求等内容。
264.本市规定,塔机基础加固后,应确保塔机基础抗倾翻稳定性计算及地面压应力计算符合塔机在各种工况下的技术条件规定。
265.本市规定,塔机基础在选择桩基加固形式时,宜优先使用钻孔灌注桩。
26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267.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措施相应作业。
268.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269.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采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
270.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在全国通用。
27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押其资格证书。
272.持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受聘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27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27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
275.操作资格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符合手续。
27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申请延期复核,应当提交:体检合格证明;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证明或者继续教育证明;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等资料。
277.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有效期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含3次)以上的,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
278.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条件包括:初中级以上学历;近三个月内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等。
279.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的考核,60分为合格。
第2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