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安全员C证学习资料

目录 /安全生产继续教育辅导材料

主要考核知识点


280.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的考核,70分为合格。

28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参加安全操作技能考核。

28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均合格的,为考核合格。

28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实习操作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

284.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由上海市安质监总站负责。

285.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理论技能考核机构为上海市建设行业岗位考核指导中心。

286.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负责《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办证与发证工作。

287.本市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建筑施工脚手架(普通、附着升降式)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吊篮安装拆卸(操作)工;桩工机械安装拆卸(操作)工;建筑焊割(操作)工;建筑电工;普通脚手架架子工;附着升降脚手架架子工。

288.本市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每年必须参加不少于24小时的继续教育培训。

289.本市规定,简述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连续一年内有2次违章记录的;或因违章操作,导致发生财产损失事故的;或因违章操作,导致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必须通过定点强化培训经考试后方可上岗。

290.本市规定,被依法处以撤销操作资格证书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2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操作资格证书。

291.建筑企业自有技术工人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固定期限一年及以上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持有劳动保障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务工人员。

292.本市注册的建筑劳务企业的自有技术工人数量以及等级比例配置应当符合相应资质要求。

293.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用于购置和更新和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294.现场项目经理应负责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组织实施。

295.施工企业应不少于每季度一次,组织等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对所属工地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296.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落实情况将列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动态考核。

297.建设部规定隐患排查的具体内容包括: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方案的制定、论证和执行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及有关物资、设备配备和维护;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和班组的安全检查和整改落实;事故报告和处理等。

298.建设部规定隐患排查治理以防范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和规范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为重点。

299.建设部规定,脚手架工程隐患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为: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交底、验收及使用等情况。

300.建设部规定,模板支撑系统隐患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为: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专家论证、交底、验收等情况。

301.建设部规定,建筑起重机械隐患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为:备案登记、安装、拆卸、监测、验收、使用、维修保养等情况。

302.建设部规定,安全防护用品使用隐患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为: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使用情况。

303.本市隐患排查统计上报包括工地(总包单位)、施工企业、区县监督站及沪办(包括中央直属企业)建管处三个层面。

304.本市隐患排查分别结合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周、月、季的查评等工作,按时统计、填报相关报表,上报归口管理单位。

305.工地(总包单位)每季度末前,应向所属企业和受监安监站上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工地填报)).

306.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07.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08.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30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310.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或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或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作伪证的;或事故发生后逃逸的;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

312.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313.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上网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314.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的批复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给予罚款、停止职业或吊销其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315.本市要求事故“四不放过”工作小组的《事故原因分析报告》应着重分析: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重大危险源、隐患排查等安全管理措施是否有效施行;安全管理程序是否符合现行规定;各种安全教育是否有序开展;项目部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失职行为等情况。

316.本市规定工地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后应立即停工,配合企业事故“四不放过”工作小组进行事故原因分析。

317.本市要求对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工地全体作业人员重新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18.根据发生因工死亡事故的调查,本市对施工、监理企业、中介机构及有关人员的资质资格进行降级、暂扣、吊销等处罚。

319.根据因工死亡事故的调查,本市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对施工、监理企业及其三类人员、总监理工程师等实施诚信记分处理。

320.文明施工是指在建设工程和房屋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和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晚景影响的施工活动。

32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为党应当采用符合规定强度的硬质材料,基础牢固,表面平整和清洁。

322.内环线以内地区和内环线以外的居住密集区以及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的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

323.距离住宅、医院、学校等建筑物不足5米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具有降噪功能的围挡。

324.管线工程、水利工程以及非全封闭的省市道路工程、公路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使用路拦式围挡。

325.夜间施工不得进行捶打、敲击和锯割等作业。

326.在施工现场不得进行敞开式搅拌预拌砂浆作业。

327.对建筑垃圾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328.在施工现场处置工程渣土时应进行洒水或者喷淋。

329.城市道路工程或者管线工程施工,需要开挖沥青、混凝土等路面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用覆罩法作业方式。

330.在城市道路上开挖管线沟槽、沟坑,当日不能完工且需要作为通行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该道路上覆盖钢板,并将钢板嵌入路面,使其与路面保持平整。

331.施工单位进行电焊作业或者夜间施工使用灯光照明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遮蔽光照措施,避免光照直射居民住宅。

33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沉淀池和排水沟(管)网,确保排水畅通。

333.施工单位应当对工地泥浆进行三级沉淀后予以排放,禁止直接将工地泥浆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或者河道。

33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对方工程渣土的,堆放高度应当低于围挡高度,并且不得影响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的安全。

335.施工现场生活区应设置饮用水设施、盥洗池和淋浴间、水冲式或者移动式厕所、密闭式垃圾容器。

336.施工现场生活区厕所应有专人负责冲洗和消毒。

337.施工现场生活区生活垃圾应当放置于垃圾容器内并做到日产日清。

338.在生活区设置食堂的,应当依法办理餐饮服务许可手续,并遵守食品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339.在生活区设置宿舍的,每间宿舍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3平方米。

340.工地大门应采用金属封闭式制作,确保牢固可靠。

341.居住密集区及区县、城镇中心区域的建筑工地围墙应适当进行美化处理,做到有一定的造型,并配有色彩,宜配置夜间灯光照明。

342.施工单位因该工地围墙施工完毕后组织相关人员验收。

343.工地利用原有老围墙的,必须先对围墙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344.紧邻街坊(人、车通行道)的新建、改扩建工程的建筑物外立面装潢工程,施工立面紧邻的街坊(人、车通行道)上空必须搭设紧挨施工脚手架的、坚固的、无透湿性的防坠物保护棚。

345.对工地内所有排水管网和进入市政排水管网的接口井,必须经常疏通和挖掘淤泥。

346.工地出入口必须配置冲洗用水和设备,其门内侧铺设尽门长度、宽度不少于3米的麻袋或地毯并加湿,驶出工地的车辆带泥轮胎必须进行冲洗。

347.拆除施工脚手架必须使用机械调运或采用人传人拆卸方式,禁止摔抛重放。

348.工地内建筑垃圾必须集中堆放在具有防扬尘功能、相对封闭的库房、堆场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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