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安全员C证学习资料

目录 /安全生产继续教育辅导材料

主要考核知识点


145.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

146.土木工程、线路管理、设备安装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147.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148.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

149.施工作业班组可以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150.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必须直属于企业主要负责任领导,直接向主要负责人述职并接受考核。

15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因故被暂扣或收回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15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职责,并留有管理痕迹。

153.本市对工程项目工程报监受理、开工审核时,要查项目安全管理人员企业委任资料,是否为本企业的职工;施工(总包)单位提供的项目安全管理人员数量;三类人员证书。

154.本市对工程施工阶段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动态监督时,要查各分包单位是否按规定配置人员并在岗,是否为本企业的职工,是否合法持证。

155.本市对工程施工阶段专职安全员实行企业委派制执行情况动态监督时,要查委任资料;是否定期(每月)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书面报告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企业是否定期进行考核;履行职责的相关记录。

156.本市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管理人员配备审核时,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采取责令立即整改;《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不通过,施工许可证不发放,报监不应受理;安全质量标准化季度确认、竣工评定等级不合格;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近乎企业暂停招投标等4项措施进行处理。

157.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158.建设部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分为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工程、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及爆破工程、其他工程七大类。

159.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160.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161.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62.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吊篮脚手架工程;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63.建筑幕墙安装工程;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预应力工程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64.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65.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66.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67.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68.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169.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170.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应包括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171.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参加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172.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173.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

174.施工单位现场监督和检测人员发现不按照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175.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高度超过8m,或搭设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20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176.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专项施工方案的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应包括: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及混凝土浇筑区域管理人员组织机构;施工技术措施;模板安装和拆除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应急救援预案;模板支撑体系位移的监测监控措施等。

177.施工单位应对进场的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承重杆件、连接件等材料的表面观感、重量等物理指标进行抽检。

178.施工单位对进场的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承重杆件的外观抽检数量不得低于搭设用量的30%。

179.施工单位对进场的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承重杆件外观抽检时,发现质量不符合标准、情况严重的,要进行100%的检验。

180.高大模板支撑系统采用钢管扣件搭设时,施工单位应对扣件螺栓的紧固力矩进行抽查。

181.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完成后的验收人员,应包括施工单位和项目两级技术人员、项目安全、质量、施工人员,监理单位的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

182.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建筑施工脚手架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183.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应包括:模板支撑工程工艺、工序、作业要点和搭设安全技术要求等内容。

184.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地基如遇松软土、回填土,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平整、夯实,并采取防水、排水措施,按规定在模板支撑立柱底部采用具有足够强度和刚度的垫板。

185.对于高度与宽度相比大于两倍的高大模板独立支撑系统,应加设保证整体稳定的构造措施。禁止与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塔吊等起重设备钢结构架体机身及其附着设施相连接。

186.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构造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立柱接长严禁搭接。

187.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应设置扫地杆、纵横向支撑及水平垂直剪刀撑,并与主体结构的墙、柱牢固拉接。

188.搭设高度2m以上的高大模板支撑架体应设置作业人员登高措施。

189.搭设高度2m以上的高大模板支撑架体的作业面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190.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应为独立的系统,禁止与施工脚手架、物料周转料平台等架体相连接。

191.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过程中,地面应设置围栏和警戒标志,并派专人看守,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作业范围。

192.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上的模板、钢筋及其他材料等施工荷载应均匀堆置,放平放稳。

193.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在使用过程中,立柱底部不得松动悬空,不得任意拆除任何杆件,不得松动扣件,也不得用作缆风绳的拉接。

194.施工过程中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检查项目应包括立柱底部基础;立柱的规格尺寸和垂直度;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等设置;安全网和各种安全防护设施等。

195.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混凝土浇筑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确认具备混凝土浇筑的安全生产条件后,签署混凝土浇筑令,方可浇筑混凝土。

196.混凝土浇筑过程应确保支撑系统受力均匀,避免引起失稳倾斜。

197.混凝土浇筑过程应由专人对高大模板支撑系统进行观测。

198.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拆除前,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应核查混凝土同条件试块强度报告。

199.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分段拆除的高度不应大于两步。

200.设有附墙连接的模板支撑系统,附墙连接必须随高大模板支撑架体逐层拆除。

201.设有附墙连接的模板支撑系统拆除时,严禁先将附墙链接全部或数层拆除后再拆支撑架体。

202.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拆除时,严禁将拆卸的杆件向地面抛掷,应有专人传递至地面,并按规格分类均匀堆放。

203.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拆除过程中,地面应设置围栏和警戒标志,并派专人看守,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作业范围。

204.电梯井内脚手架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验收合格挂牌后方可使用。

205.租赁企业对使用归还后需再次使用的钢管、扣件,应逐件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并按批次进行抽样检测力学性能。

206.租赁企业发现使用归还后需再次使用的钢管、扣件存在质量问题且无法修复的,应及时报废销毁。

207.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协会负责实施全市钢管、扣件租赁企业备案制度。

208.总包单位对工程现场使用的钢管、扣件质量全面负责。

209.工程现场的钢管、扣件应按不同租赁单位的进料批次有序堆放,使用单位应建立进出场及使用台帐,记录租凭企业、生产企业、产品规格、数量、质量保证书、生产许可证编号、查验退货情况、质量检测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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