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本市对施工企业相关人员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累计分值达到5分为“需整改”,达到10分为“不合格”。
114.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周期为12个月,考核时对被考核对象前12个月的不良业绩进行累计。
115.对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需整改”的施工企业相关人员,须参加安全知识强化培训。
116.对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不合格”的本市相关人员,或者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知识强化培训,以及安全知识强化培训“不合格”的本市相关人员,1个考核周期内第二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暂扣相关证书6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证书。
117.对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外省市相关人员,1和考核周期内第二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暂停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6个月,情节严重的禁止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
118.本市各工地的受监安监站负责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具体考核。
119.企业注册地的区、县安监站负责在本市注册的二级及以下的施工、劳务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具体考核。
120.本市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考核依据包括: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开展日、周、月、季检查(隐患排查)情况;《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贯标情况;《建设工程班组安全管理标准》贯彻执行情况;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监控情况4个方面。
121.本市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考核评分按《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月(季)度考核评分表》执行。
122.在工程开工后10天内,总包单位企业应向受监安监站申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
123.分包单位企业在与总包单位企业签订合同后的10天内,由总包单位企业核定后在网上向受监安监站增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
124.总包单位企业、分包单位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日应对施工现场及施工班组的安全活动进行检查。
125.总包单位企业每月5日前在网上填报当月施工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
126.总包、分包企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竣工确认评定结果应经监理核准签证后,由总包企业统一报受监安监站确认。
127.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月评定、季度确认和竣工确认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
128.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月考核评分,80分及以上为“优良”,70分及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129.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月评定无“不合格”等级的,且有“优良”等级的季度确认为“优良”。
130.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月评定有2次及以上“不合格”等级的,季度确认为“不合格”。
131.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季度确认优良的次数大于等于总次数的1/2,且季度确认无不合格的施工现场,竣工确认为“优良”。
132.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季度确认总次数的1/3或3次或连续2次不合格的施工现场,竣工确认为“不合格”。
133.总站将根据日常抽、巡查及各类专项检查情况审查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状况和竣工的确认等级。
134.本市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自评资料于次年1月10日前报送对应的考核管理部门实施年度考核。
135.对未在网上增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的分包单位企业,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再予以增报及认定。
136.分包单位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的“不合格”结论,不影响管理到位的总包单位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考核等级。
13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选教育培训与交流;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等。
138.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的主要职责包括: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作出处理等。
139.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140.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等。
14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规定的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142.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43.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
144.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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