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安全员考核培训教材

目录 /第一章 建筑起重机械

三、汽车、轮胎式起重机


    1.起重机械工作的场地应保持平坦坚实,符合起重时的受力要求;起重机械应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

    2.起重机械启动前应重点检查下列项目,并应符合相应要求:

    1)各安全保护装置和指示仪表应齐全完好。

    2)钢丝绳及连接部位应符合规定。

    3)燃油、润滑油、液压油及冷却水应添加充足。

    4)各连接件不得松动。

    5)轮胎气压应符合规定。

    6)起重臂应可靠搁置在支架上。

    3.起重机械启动前,应将各操纵杆放在空挡位置,手制动器应锁死.应按JGJ 33-2012第3.2节有关规定启动内燃机。应在怠速运转3一5min后进行中高速运转.并应在检查各仪表指示值。确认运转正常后接合液压泵,液压达到规定值,油温超过30℃时,方可作业。

    4.作业前,应全部伸出支腿,调整机体使回转支撑面的倾斜度在无载荷时不大于1/1000(水准居中)。支腿的定位销必须插上。底盘为弹性悬挂的起重机,插支腿前应先收紧稳定器。

    5.作业中不得扳动支腿操纵阀。调整支腿时应在无载荷时进行,应先将起重臂转至正前方或正后方之后,再调整支腿。

    6.起重作业前,应根据所吊重物的重量和起升高度,并应按起重性能曲线,调整起重臂长度和仰角;应估计吊索长度和重物本身的高度,留出适当起吊空间。

    7.起重臂顺序伸缩时,应按使用说明书进行,在伸臂的同时应下降吊钩。当制动器发出警报时,应立即停止伸臂。

    8.汽车式起重机变幅角度不得小于各长度所规定的仰角。

    9.汽车式起重机起吊作业时,汽车驾驶室内不得有人,重物不得超越汽车驾驶室上方,且不得在车的前方起吊。

    10.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50%及以上时,应使用低速挡。

    11.作业中发现起重机倾斜、支腿不稳等异常现象时,应在保证作业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将重物降至安全的位置。

    12.当重物在空中需停留较长时间时,应将起升卷筒制动锁住,操作人员不得离开操作室。

    13.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以上时,严禁向下变幅,同时严禁进行两种及以上的操作动作。

    14.起重机械带载回转时,操作应平稳,应避免急剧回转或急停,换向应在停稳后进行。

    15.起重机械带载行走时,道路应平坦坚实,载荷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重物离地面不得超过500mm,并应拴好拉绳,缓慢行驶。

    16.作业后,应先将起重臂全部缩回放在支架上,再收回支腿;吊钩应使用钢丝绳挂牢;车架尾部两撑杆应分别撑在尾部下方的支座内,并应采用螺母固定;阻止机身旋转的销式制动器应插入销孔,并应将取力器操纵手柄放在脱开位置,最后应锁住起重操作室门。

    17.起重机械行驶前,应检查确认各支腿收存牢固,轮胎气压应符合规定。行驶时,发动机水温应在80-90℃范围内,当水温未达到80℃时,不得高速行驶。

    18.起重机械应保持中速行驶,不得紧急制动,过铁道口或起伏路面时应减速,下坡时严禁空挡滑行,倒车时应有人监护指挥。

    19.行驶时,底盘走台上不得有人员站立或蹲坐,不得堆放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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