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安全员考核培训教材

目录 /第一章 建筑起重机械

一、一般规定


    1.建筑起重机械进人施工现场应具备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和自检合格证明。

    2.建筑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得出租和使用:

    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品种、型号。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规定的使用年限。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

    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

    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

    3.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购销合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2)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积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3)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4.建筑起重机械装拆方案的编制、审批和建筑起重机械首次使用、升节、附墙等验收应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5.建筑起重机械的装拆应由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承包资质的单位施工,操作和维修人员应持证上岗。

    6.建筑起重机械的内燃机、电动机和电气、液压装置部分,应按JGJ33-2012第3. 2节、3. 4节、3. 6节和附录C的规定执行。

    7.选用建筑起重机械时,其主要性能参数、利用等级、载荷状态、工作级别等应与建筑工程相匹配。

    8.施工现场应提供符合起重机械作业要求的通道和电源等工作场地和作业环境。基础与地基承载能力应满足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要求。

    9.操作人员在作业前应对行驶道路、架空电线、建(构)筑物等现场环境以及起吊重物进行全面了解。

    10.建筑起重机械应装有音响清晰的信号装置。在起重臂、吊钩、平衡重等转动物体上应有鲜明的色彩标志。

    11.建筑起重机械的变幅限位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防坠安全器、钢丝绳防脱装置、防脱钩装置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严禁随意调整或拆除。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12.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工、司机、信号司索工作业时应密切配合,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行。当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应拒绝执行。

    13.施工现场应采用旗语、口哨、对讲机等有效的联络措施确保通信畅通。

    14.在风速达到9.0m/s及以上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严禁进行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作业。

    15.在风速达到12. 0m/s及以上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露天的起重吊装作业。重新作业前,应先试吊,并应确认各种安全装置灵敏可靠后进行作业。

    16.操作人员进行起重机械回转、变幅、行走和吊钩升降等动作前,应发出音响信号示意。

    17.建筑起重机械作业时,应在臂长的水平投影翟盖范围外设置警戒区域,并应有监护措施;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不得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不得用吊车、物料提升机载运人员。

    18.不得使用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埋设在地下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体。

    19.起吊重物应绑扎平稳、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再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易散落物件应使用吊笼吊运。标有绑扎位置的物件,应按标记绑扎后吊运。吊索的水平夹角宜为450°~60°,不得小于30°,吊索与物件棱角之间应加保护垫料。

    20.起吊载荷达到起重机械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应先将重物吊离地面不大于200mm,检查起重机械的稳定性和制动可靠性,并应在确认重物绑扎牢固平稳后再继续起吊。对大体积或易晃动的重物应拴拉绳。

    21.重物的吊运速度应平稳、均匀,不得突然制动。回转未停稳前,不得反向操作。

    22.建筑起重机械作业时,在遇突发故障或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拨到零位,并及时关闭发动机或断开电源总开关,然后进行检修。起吊物不得长时间悬挂在空中,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位置。

    23.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的规定。

    24.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的钢丝绳,应有钢丝绳制造厂提供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25.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的钢丝绳,其结构形式、强度、规格等应符合起重机使用说明书的要求。钢丝绳与卷筒应连接牢固,放出钢丝绳时,卷筒上应至少保留三圈,收放钢丝绳时应防止钢丝绳损坏、扭结、弯折和乱绳。

    26.钢丝绳采用编结固接时,编结部分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并不应小于300mm,其编结部分应用细钢丝捆扎。当采用绳卡固接时,与钢丝绳直径匹配的绳卡数量应符合下列表中的规定,绳卡间距应是6一7倍钢丝绳直径,最后一个绳卡距绳头的长度不得小于140mm。绳卡滑鞍(夹板)应在钢丝绳承载时受力的一侧,U形螺栓应在钢丝绳的尾端,不得正反交错。绳卡初次固定后.应待钢丝绳受力后再次紧固,并宜拧紧到使尾端钢丝绳受压处直径高度压扁1/3。作业中应经常检查紧固情况。(表3-1-1)


表3-1-1 与绳径匹配的绳卡数

钢丝绳公称直径(mm)≤18>18~26>26~36>36~44>44~60
最少绳卡数(个)34567


    27.每班作业前,应检查钢丝绳及钢丝绳的连接部位。钢丝绳报废标准按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 钢丝绳 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GB/T5972)的规定执行。

    28.在转动的卷筒上缠绕钢丝绳时,不得用手拉或脚踩引导钢丝绳,不得给正在运转的钢丝绳涂抹润滑脂。

    29.建筑起重机械报废及超龄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30.建筑起重机械的吊钩和吊环严禁补焊。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更换:

    1)表面有裂纹、破口。

    2)危险断面及钩颈永久变形。

    3)挂绳处断面磨损超过高度10%。

    4)吊钩衬套磨损超过原厚度50%。

    5)销轴磨损超过其直径的5%。

    31.建筑起重机械使用时,每班都应对制动器进行检查。当制动器的零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作报废处理:

    1)裂纹。

    2)制动器摩擦片厚度磨损达原厚度50%。

    3)弹簧出现塑性变形。

    4)小轴或轴孔直径磨损达原直径的5%。

    32.建筑起重机械制动轮的制动摩擦面不应有妨碍制动性能的缺陷或沾染油污。制动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作报废处理:

    1)裂纹。

    2)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轮,轮缘厚度磨损大于原厚度的40%。

    3)其他机构的制动轮,轮缘厚度磨损大于原厚度的50%。

    4)轮面凹凸不平度达1.5 ~ 2. 0mm(小直径取小值,大直径取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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