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安全员考核培训教材

目录 /第十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

十、消防教育培训


    (一)公安部《社会消防安全培训大纲》规定

    1.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掌握常用灭火设施、器材的种类及使用方法。

    掌握消防设施、器材特点、用途及检查、维护、保养的基本要求。

    2.义务消防队人员:

    掌握常用消防设施、器材的种类及使用方法。掌握常用消防设施、器材的种类及使用方法。

    3.保安员:

    掌握灭火器的种类、适用范围、使用方法、设置及日常维护保养要求。

    掌握消火栓工作原理、操作方法及日常维护保养要求。

    4.单位员工:掌握常用消防设施、器材的种类及使用方法。

    5.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员集中住宿场所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

    6.对明火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7.施工现场每半年应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总承包单位要组织分包单位管理人员、保安、成品保护人员以及施工人员等进行全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应当包括: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三)施工单位应落实电焊、气焊、电工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电焊、气焊等危险作业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强化消防安全意识,落实危险作业施工安全措施。

    (四)通过消防宣传,职工要做到“三知三会”,即知道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知道消防安全措施、知道灭火方法;会正确报火警、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疏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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