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安全员考核培训教材

目录 /第十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

九、电气焊作业


(一)电气焊作业安全交底

    1.一般事项交底

    (1)电气焊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2)动火必须开具用火证,用火证当日有效。用火地点变换,应重新办理。

    (3)清理可燃物,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

    (4)设专人看护,备足灭火器材和灭火用水,作业后确认无火源后方可离去。

    (5)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停止焊接、切割等室外动火作业。

    2.特殊事项交底

    (1}焊、割存放过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或设备,在处于危险状态时,不得进行焊割。必须采取安全清洗措施后,方准进行焊割。

    (2)焊割等明火作业不准与防水施工、外墙保温材料、冷却塔、油漆粉刷等作业同部位、同时间上下交叉作业。

    (3)高层、外檐及孔洞周围作业必须有接挡、封堵措施。严禁在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焊割作业。

    (4)电焊机必须设立专用地线,不准将地线搭接在建筑物、机器设备或各种管道、金属架上。

    (5)氧气瓶导管、软管、瓶阀等不得与油脂、沽油物品接触。氧气瓶和乙炔瓶应分开放置,两瓶之间工作间距不小于5m,两瓶与明火作业距离不小于10m,并不得倾倒和受热。

    3.逃生自救事项交底

    (1)初起火灾的扑救方法及注意事项;

    灭火器的使用,离操作点最近的消火栓位置及使用方法。

    (2)逃生方法及路线。

    4.面临行政处罚交底事项

    1)未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资格进行电、气焊作业的人员一律行政拘留: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未经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审查批准,未开具动火证,动火作业时未清除周边可燃物,未配置消防器材,未设专人监护,未在指定用火时间、地点进行电、气焊作业的一律处罚款或拘留。

    3)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关于施工现场两类突出消防违法行为适用消防行政拘留的指导意见》

    (1)指使强令他人冒险作业。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现场的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等,不符合《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公消[2009] 131号)、《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GB 50720-2011)等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施工单位仍然进行施工作业的,可视为施工现场负责人指使、强令他人冒险作业,依照《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施工现场负责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②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现场动用明火,违反《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GB 50720-2011)有关用火、用电、用气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可根据《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

(二)焊接机械基本要求

    1.焊接前必须先进行动火审查,配备灭火器材和监护人员,后开动火证。

    2.焊接设备应有完整的防护外壳,一、二次接线柱处应有保护罩。

    3.焊接操作及配合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并必须采取防止触电、高空坠落、中毒和火灾等事故的安全措施。

    4.现场使用的电焊机,应设有防雨、防潮、防晒、防砸的机棚,并应装设相应的消防器材。

    5.焊割现场10m范围内及高空作业下方,不得堆放油类、木材、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易燃、易爆物品。

    6.电焊机绝缘电阻不得小于0. 5MΩ,,电焊机导线绝缘电阻不得小于1 MΩ,电焊机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7.电焊机导线和接地线不得搭在易燃、易爆及带有热源的和有油的物品上;不得利用建筑物的金属结构、管道、轨道或其他金属物体搭接起来形成焊接回路,并不得将电焊机和工件双重接地;严禁使用氧气、天然气等易燃易爆气体管道作为接地装置。

    8.电焊机械的二次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电缆长度不应大于30m,二次线接头不得超过3个,二次线应双线到位,不得采用金属构件或结构钢筋代替二次线的地线。当需要加长导线时,应相应增加导线的截面。当导线通过道路时,必须架高或穿人防护管内埋设在地下;当通过轨道时,必须从轨道下面通过。当导线绝缘受损或断股时,应立即更换。

    9.电焊钳应有良好的绝缘和隔热能力。电焊钳握柄必须绝缘良好,握柄与导线连接应牢靠,接触良好,连接处应采用绝缘布包好并不得外露。操作人员不得用胳膊夹持电焊钳,也不得在水中冷却电焊钳。

    10.对压力容器和装有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及带电结构严禁进行焊接和切割。

    11.当需施焊受压容器、密封容器、油桶、管道、沾有可燃气体和溶液的工件时,应先清除容器及管道内压力,消除可燃气体和溶液,然后冲洗有毒、有害、易燃物质;对存有残余油脂的容器,应先用蒸汽、碱水冲洗,并打开盖门,确认容器清洗干净后,再灌满清水方可进行焊接。在容器内焊接应采取防止触电、中毒和窒息的措施,焊、割密封容器应留出气孔,必要时在进、出气口处装设通风设备;容器内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焊工与焊件间应绝缘;容器外应设专人监护。严禁在已喷涂过油漆和塑料的容器内焊接。

    12.焊接铜、铝、锌、锡等有色金属时,应通风良好,焊接人员应戴防毒面罩、呼吸滤清器或采取其他防毒措施。

    13.当预热焊件温度达150 ~ 700℃时,应设挡板隔离焊件发出的辐射热,焊接人员应穿戴隔热的石棉服装和鞋、帽等。

    14.高空焊接或切割时,必须系好安全带,焊接周围和下方应采取防火措施,并应有专人监护。

    15.雨天不得在露天电焊。在潮湿地带作业时,操作人员应站在铺有绝缘物品的地方,并应穿绝缘鞋。

    16.应按电焊机额定焊接电流和暂载率操作,严禁过载。在运行中,应经常检查电焊机的温升,当喷漆电焊机金属外壳温升超过35℃时,必须停止运转并采取降温措施。

    17.当清除焊缝焊渣时,应戴防护眼镜,头部应避开敲击焊渣飞溅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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