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安全员考核培训教材

目录 /第一章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概述

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与建筑企业安全管理责任


主题

安全责任

法律责任

备注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及持证上岗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提出要求

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遗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人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四新”管理及其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从业人员安全告知管理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同“三类人员考核及任职“处罚规定

 

 

  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贵任保险

  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危险物品管理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九十七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危险物品的审批制度按本条处罚

  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

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

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

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

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管理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

志明显、保持杨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

要求的;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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