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 安全责任 | 法律责任 | 备注 |
落实建筑施工从业人员权利与义务
| 第七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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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倩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悄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 紧急情况处置权 | |
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 第一百零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遵章守纪服从管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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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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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受教育培训和提高技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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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隐患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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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遗劳动者的,被派迅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 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小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贵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被派遗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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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职责 | 第六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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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抢 救职贵
| 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 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 人60%一100%的罚款; 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 宁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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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生产安全事故抢救的职责
| 第八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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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
事故调查处理与整改积责 | 第八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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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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