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安全员考核培训教材

目录 /第一章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概述

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与建筑企业安全管理责任


 

1-1-1新安全生产法与建筑企业安全管理责任

主题

安全责任

法律责任

备注

建立健全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归纳为五大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5生产安全隐患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施工单位执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施工单位安全员安全生产资任监怪考核机制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贵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分为两大块:

1.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2.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格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贵。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贵任

 

施工单位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检查职责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悄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本贵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按本条处罚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按本条处罚

施工现场多个施工单位作业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一百零一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分享: 

第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