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于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
2.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应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4.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5.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6.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7.高处作业的级别可分为四级,即高处作业在2-5m时,为一级高处作业;5-15m时,为二级高处作业;在15-30m时,为三级高处作业;在大于30m时,为特级高处作业。
8.一级高处作业的坠落半径为3m;二级高处作业的坠落半径为4m;三级高处作业的坠落半径为5m;特级高处作业的坠落半径为大于、等于6m.
9.建筑起重机械使用中使用单位应当对再用的建筑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索具等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10.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范围是本企业的职工与分包单位的职工。
11.施工现场送电的操作顺序是:送电时,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
12.施工现场停电的操作顺序是:停电时,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
13.塔式起重机的拆装作业必须在白天进行。
14.塔式起重机拆装工艺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定。
15.施工现场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用电工程中,必须采用的接地保护形式是TN-S。
16.施工现场用电工程的基本供配电系统应按三级设置。
17.井架与施工用电梯和脚手架等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必须设防护栏杆。
18.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报告,有权制止施工单位的行为。
19.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20.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参加工伤保险等均是属于安全许可证取得条件。
2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建设主管部门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必须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
22.开挖深度达3米的基坑、支撑高度达5米的不=模板工程、建筑幕墙工作、密闭空间的施工作业属于危险性较大工程。
23.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悬空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作业。
24.架空线路可以架设在木杆、钢筋混凝土杆上。
25.安全员应掌握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本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26.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27.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附墙装置及配件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加工、使用。
2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冒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9.脚手架的搭设作业人员需要接受特种作业培训。
30.施工现场用电工程的二级漏电保护系统中,漏电保护器应该分设于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
31.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无芯电缆。
32.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不可以采用四芯电缆外加一根绝缘导线替代。
33.一般场所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34.刑事拘留不属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35.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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