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检查与监测
1.一般规定
1)基坑工程施工应对原材料质量、施工机械、施工工艺、施工参数等进行检查。
2)基坑土方开挖前,应复核设计条件,对已经施工的围护结构质量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土方开挖。
3)基坑土方开挖及地下结构施工过程中,每个工序施工结束后,应对该工序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查发现的质录问题应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施工工序。
4)施工现场平而、竖向布置应与支护设计要求一致,布置的变更应经设计认可。
5)基坑施工过程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 GB 50497 )的规定进行专业监测外,施工方应同时编制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监测方案并实施:
(1)工程概况。
(2)监测依据和项目。
(3)监测人员配备。
(4)监测方法、精度和主要仪器设备。
(5)测点布置与保护。
(6)监测频率、监测报警值。
(7)异常情况下的处理措施。
(8)数据处理和信息反馈。
6)应根据环境调查结果,分析评估基坑周边环境的变形敏感度,宜根据基坑支护设计单位提出的各个施工阶段变形设计值和报警值,在基坑工程施工前对周边敏感的建筑物及管线设施采取加固措施。
7)施工过程中,应根据第三方专业监测和施工监测结果,及时分析评估基坑的安全状况,对可能危及基坑安全的质量问题,应采取补救措施。
8)监测标志应稳固、明显,位置应避开障碍物,便于观测;对监测点应有专人负责保护,监测过程应有工作人员的安全保护措施。
9)当遇到连续降雨等不利天气状况时.监测工作不得中断;并应同时采取措施确保监测工作的安全。
2.检查
1)基坑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原材料表观质量。
(2)围护结构施工质量。
(3)现场施工场地布置。
(4)土方开挖及地下结构施工工况。
(5)降水、排水质量。
(6)回填土质量。
(7)其他需要检查质量的内容。
2)围护结构施工质量检查应包括施工过程中原材料质量检查和施工过程检查、施工完成后的检查;施工过程应主要检查施工机械的性能、施工工艺及施工参数的合理性,施工完成后的质量检查应按相关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进行,主要内容及方法应符合表4-1-3的规定。
表4-1-3围护结构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及方法
3)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设置封闭的截水帷幕时,开挖前应通过坑内预降水措施检查帷幕截水效果。
4)施工现场平面、竖向布置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出土坡道、出土口位置。
(2)堆载位置及堆载大小。
(3)重车行驶区域。
(4)大型施工机械停靠点。
(5)塔吊位置。
5)土方开挖及支护结构施工工况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各工况的基坑开挖深度。
(2)坑内各部位土方高差及过渡段坡率。
(3)内支撑、土钉、锚杆等的施工及养护时间。
(4)土方开挖的竖向分层及平面分块。
(5)拆撑之前的换撑措施。
6)混凝土内支撑在混凝土浇筑前,应对支架、模板等进行检查。
7)降排水系统质量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地表排水沟、集水井、地面硬化情况。
(2)坑内外井点位置。
(3)降水系统运行状况。
(4)坑内临时排水措施。
(5)外排通进的可靠性。
8)基坑回填后应检查回填土密实度。
3.施工监测
1)施工监测应采用仪器监测与巡视相结合的方法。用于监测的仪器应按测量仪器有关要求定期标定。
2)基坑施工和使用中应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安全监测,对有特殊要求或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应根据基坑现场施工作业计划制定基坑施工安全监测应急预案。
3)施工监测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基坑周边地面沉降。
(2)周边重要建筑沉降。
(3)周边建筑物、地面裂缝。
(4)支护结构裂缝。
(5)坑内外地下水位。
(6)地下管线渗漏情况。
(7)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施工监测尚应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①围护墙或临时开挖边坡面顶部水平位移。
②围护墙或临时开挖边坡面顶部竖向位移。
③坑底隆起。
④支护结构与主体结构相结合时,主体结构的相关监测。
4)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每天应有专人进行巡视检查,巡视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支护结构,应包含下列内容:
①冠梁、腰梁、支撑裂缝及开展情况。
②围护墙、支撑、立柱变形情况。
③截水帷幕开裂、渗漏悄况。
④墙后土体裂缝、沉陷或滑移情况。
⑤基坑涌土、流砂、管涌情况。
(2)施工工况,应包含下列内容:
①土质条件与勘察报告的一致性情况。
②基坑开挖分段长度、分层厚度、临时边坡、支锚设置与设计要求的符合情况。
③场地地表水、地下水排放状况,基坑降水、回灌设施的运转情况。
④基坑周边超载与设计要求的符合情况。
(3)周边环境,应包含下列内容:
①周边管道破损、渗漏情况。
②周边建筑开裂、裂缝发展情况。
③周边道路开裂、沉陷情况。
④邻近基坑及建筑的施工状况。
⑤周边公众反映。
(4)监测设施,应包含下列内容:
①基准点、监测点完好状况。
②监测元件的完好和保护情况。
③影响观测工作的障碍物情况。
5)巡视检查宜以目视为主,可辅以锤、钎、量尺、放大镜等工具以及摄像、摄影等手段进行,并应作好巡视记录。如发现异常情况和危险情况,应对照仪器监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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