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安全员考核培训教材

目录 /第二章 土石方机械

十三、强夯机械


    1.担任强夯作业的主机,应按照强夯等级的要求经过计算选用。当选用履带式起重机作主机时,应符合JGJ 33-2012第4.2节的规定。

    2.强夯机械的门架、横梁、脱钩器等主要结构和部件的材料及制作质量,应经过严格检查,对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不得使用。

    3.夯机驾驶室挡风玻璃前应增设防护网。

    4.夯机的作业场地应平整,门架底座与夯机着地部位的场地不平度不得超过100mm。

    5.夯机在工作状态时,起重臂仰角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6.梯形门架支腿不得前后错位,门架支腿在未支稳垫实前,不得提锤。变换夯位后,应重新检查门架支腿,确认稳固可靠,然后再将锤提升100一300mm,检查整机的稳定性,确认可靠后作业。

    7.夯锤下落后,在吊钩尚未降至夯锤吊环附近前,操作人员严禁提前下坑挂钩。从坑中提锤时,严禁挂钩人员站在锤上随锤提升。

    8.夯锤起吊后,地面操作人员应迅速撤至安全距离以外,非强夯施工人员不得进人夯点30m范围内。

    9.夯锤升起如超过脱钩高度仍不能自动脱钩时,起重指挥应立即发出停车信号,将夯锤落下,应查明原因并正确处理后继续施工。

    10.当夯锤留有的通气孔在作业中出现堵塞现象时,应及时清理,并不得在锤下作业。

    11.当夯坑内有积水或因钻土产生的锤底吸附力增大时,应采取措施排除,不得强行提锤。

    12.转移夯点时,夯锤应由辅机协助转移,门架随夯机移动前。支腿离地面高度不得超过500mm。

    13.作业后,应将夯锤下降,放在坚实稳固的地面上。在非作业时,不得将锤悬挂在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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