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安全员考核培训教材

目录 /第十一章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二、企业考评


(一)责任分工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二)评定依据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每年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 77)等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三)评定机构和考评内容

    1.对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2.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3.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动态监管时同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指导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开展自评工作。

    4.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当向企业考评主体提交企业自评材料。

(四)企业自评材料主要内容。

    1.企业承建项目台账及项目考评结果。

    2.企业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 77)等进行自评结果。

    3.企业近三年内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4.企业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5.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的几种情形

    1.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的。

    2.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不合格率超过5%的(不合格率是指企业近三年作为项目考评不合格责任主体的竣工工程数量与企业承建已竣工工程数量之比)。

    4.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5.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未提交企业自评材料的,视同企业考评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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