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安全员考核培训教材

目录 /第十一章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一、项目考评


    《安全生产法》及《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 40号)都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住建部2014年7月31日颁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 111号),进一步规范了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将考评分为建筑施工项目安全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一、项目考评

(一)责任分工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等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二)自评依据

    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每月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 59 )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三)监督检查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项目自评材料。

    2.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3.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的住房城乡律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休”)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4.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5.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日常安全监督时同步开展项目考评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自评工作。

    6.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四)项目自评材料主要内容

    1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录。

    2.项目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 )等进行自评结果及项目建设、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3.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4.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5.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建筑施工项目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的几种情形:

    1.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的。

    2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

    4.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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