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安全员考核培训教材

目录 /第一章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概述

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与建筑企业安全管理责任


主题

安全责任

法律责任

备注

  重大危险源管理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欺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登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建筑施工企业未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或者未进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急预案的按此条处罚

  重大危险源管理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贵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遗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管理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思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案的;

()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

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建筑施工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发现重大隐患的处置管理

 

  第四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贵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职责的按此条处罚

 

  第九十九条: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施工企业不及时消除隐患的按此条处罚

 

  不得阻挠和干涉调查处理

 

  第八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分享: 

第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