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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项目负责人安全员B证(初证)模拟测试考试题库(1995题)



第1702题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督机构在接到工程质量安全险情、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依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上报险情和事故情况,安排人员赶赴现场,采集现场信息,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或参与应急处置、事故调查处理。



参考答案:对


解析: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督机构在接到工程质量安全险情、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依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上报险情和事故情况,安排人员赶赴现场,采集现场信息,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或参与应急处置、事故调查处理。




第1705题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管理办法》规定,工程巡查内容为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参建单位的质量、安全、市场行为,主要抽查危大工程、安全设施、施工机械、文明施工、安全管理等资料。



参考答案:对


解析:

第九条(巡查内容)

  工程巡查内容为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参建单位的质量、安全、市场行为,主要抽查以下内容:

  (一)工程实体、建筑材料、设计文件及质量保证资料等;

  (二)危大工程、安全设施、施工机械、文明施工及安全管理资料等;

  (三)建设程序、承发包活动和项目组织管理资料等。 


第1706题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管理办法》规定,对开具《暂停施工指令书》的项目,应在责任单位整改完成,并经工程监管机构确认 后,由市住建委或区建管部门开具复工通知书。



参考答案:对


解析:对开具《暂停施工指令书》的项目,应在责任单位整改完成,并经工程监管机构确认后,由市住建委或区建管部门开具复工通知书。


第1707题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管理办法》规定市住建委在工程巡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向区建管部门开具《巡查处置建议书》。



参考答案:对


解析:市住建委在工程巡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向区建管部门开具《巡查处置建议书》。


第1708题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管理办法》规定,市住建委、区建管部门应将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信用信息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实施信用评价扣分或诚信记分工作,并在工程招投标、资质资格准入、事中事后监管等活动中使用。



参考答案:对


解析:

第十四条(信用管理)

巡查工作实行“市场与现场联动”。市住建委、区建管部门应将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信用信息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实施信用评价扣分或诚信记分工作,并在工程招投标、资质资格准入、事中事后监管等活动中使用。




第1711题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主要方式,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参考答案:对


解析: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1712题 停止侵权主要适用于所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侵犯财产权和侵犯人身权)的行为。



参考答案:错


解析:停止侵害这种民事责任适用于所有正在进行中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侵犯财产权和侵犯人身权都应当承担此种责任。


第1713题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应当通过走司法途径解决。



参考答案:错


解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纠纷可以通过和解、协商、仲裁、诉讼处理。当事人可以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私下进行协商、和解,和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交由指定机构进行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715题 我国《行政处罚法》的七种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均由行政主体行使。



参考答案:对


解析:

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1716题 除主刑外,我国《刑法》规定了附加刑,即:管制,拘役,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参考答案:错


解析:刑事责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第1718题 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责任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发生安全生产事 故,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参考答案:错


解析:

第六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1719题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参考答案:对


解析: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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