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进入考试题库练习及模拟考试
第21题
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 )。
A.小H在逛街的途中拾得钱包
B.大林食用JJJ级车厘子
C.小志免除毛毛对其所欠的债务
D.小蔡与M签订合同,购买其二手小汽车
参考答案:CD
解析: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选项A:拾得遗失物无须意思表示,属于事实行为,并非法律行为;选项B:完全不影响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属于日常生活行为。
第23题
下列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D.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参考答案:ABCD
解析:
根据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满八周岁,不包括八周岁本身。“八周岁以下”,这是包括八周岁本身的,所以不正确。
第24题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有( )。
A.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B.意思表示真实
C.须采用书面形式作出
D.不违反强制性规定
参考答案:ABD
解析: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实质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
第25题
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2019年)
A.张某观测宇宙黑洞
B.王某与机器人对弈
C.李某购买考试教材
D.刘某食用新鲜草莓
参考答案:C
解析:
选项ABD,民事法律行为已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完全不影响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A.赠送棒球帽的行为效力待定
B.受赠棒球帽的行为有效
C.赠送电脑的行为无效
D.受赠电脑的行为效力待定
参考答案:B
解析: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选项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故无论赠送还是受赠棒球帽的行为有效,A错,B正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非纯获利益、非与其行为能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故C错误;选项D:受赠电脑属于纯获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为有效。故D错误。
第27题
下列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年满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B.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D.刚刚过完8周岁生日的小明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参考答案:BC
解析:
本题考核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刚刚过完8周岁生日的小明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28题
下列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2021年)
A.6周岁的赵某将其家中价值2 000元的玩具赠与同学的法律行为无效
B.10周岁的孙某接受其父亲同事赠与的200元红包,必须征得孙某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C.12周岁的李某单独购买价格为10元的练习册的法律行为有效
D.25周岁的钱某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用价值5 000元的手机换取1颗棒棒糖的法律行为无效
参考答案:B
解析:
选项B:(1)孙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第29题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人员中,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有( )。
A.王某,7 周岁,小学生,已参与数学竞赛,获酬10000 元
B.李某,19 周岁,大学生
C.刘某,17 周岁,网店店主,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全部生活来源
D.张某,22 周岁,待业人员,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
参考答案:BC
解析:
(1)不满 8 周岁(<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18 周岁以上(≥18 周岁)的自然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3)8 周岁以上(≥8 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30题
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一定形式或者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有( )。
A.老侯与老赵签订的20万元借款合同
B.某公司与某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
C.某网络教育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签订的在线课程直播系统开发合同
D.某房地产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的住某宅小区建筑合同
参考答案:BCD
解析:
本题考核法律行为。老侯与老赵签订的20万元借款合同属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是要式行为。
第31题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关于撤销权消灭情形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21年)
A.当事人自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B.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C.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D.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参考答案:BCD
解析:
根据规定,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选择A错误。
第32题
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
A.陈某拾得一个钱包
B.李某建造房屋
C.杨某与某商场签订购买彩电的合同
D.王某请朋友看电影
参考答案:C
解析: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拾得一个钱包、建造房屋:属于事实行为;请朋友看电影:属于日常生活行为。
第33题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人员中,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是( )。
A.李某,22周岁,待业人员,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
B.张某,16周岁,网点店主,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全部生活来源
C.刘某,18周岁,大学生,学费和生活费由父母承担
D.王某,7周岁,小学生,已参加拍摄电视剧两部,获酬4000元
参考答案:BC
解析: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34题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主体中,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是( )。
A.刚出生的甲
B.8周岁的乙
C.15 周岁的少年天才丙
D.18 周岁精神正常的大学生
参考答案:D
解析:
(1)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选项A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选项 B 、 C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18周岁以上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选项 D 正确。
第36题
2018 年 1 月 1 日,甲、乙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如果甲父于 2018 年死亡,则甲将其所有的,现由其父居住的房屋出租给乙”。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该租赁合同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B.该租赁合同已成立,但未生效
C.如果乙在合同签订第二天将甲父杀害,应视为条件不成就,甲无须履行该租赁合同
D.如果独立第三人丙在甲、乙合同签订第二天将甲父杀害,应视为条件不成就,甲无须履行该租赁合同
参考答案:ABC
解析:
“在 2018 年死亡”不一定会发生,属于条件。该合同在甲、乙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但在甲父死亡前合同暂不生效。“当事人”(乙是该租赁合同的当事人,而丙不是)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A.老侯与老赵约定,如果明天太阳从西边升起,就送给其一辆汽车
B.甲公司与老赵约定,若老赵能窃取到乙公司的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书,则向其支付人民币10万元
C.老赵与某医院约定,等自己去世时将遗体捐献
D.老赵与儿子约定,如果期末考试能考双百,就带他去上海迪斯尼乐园
参考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核附条件的法律行为。能够作为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已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二是不确定的事实,即条件是否必然发生,当事人不能肯定。三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而非法定的事实;四是合法的事实,不得以违法或违背道德的事实作为所附条件;五是所限制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而不涉及法律行为的内容。
A.钱某承诺如果郑某考上研究生,则赠与郑某—部手机
B.孙某承诺在其去世后将生前收藏的一幅名画赠与张某
C.赵某和王某订立赠与合同,约定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两个月后生效
D.李某承诺2021年10月1日赠与周某一台电脑
参考答案:A
解析:
选项BCD:属于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39题
张某与宋某约定,如果将来自己的母亲去世,就将自己母亲居住的小屋卖给宋某。该行为属于( )。
A.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B.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C.附生效期限的法律行为
D.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
参考答案:BC
解析: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该期限一定会到来。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条件不一定会成就,而张某母亲一定会死亡,所以属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并且自条件成就时约定生效,属于附生效期限的法律行为。
第40题
李某对王某承诺,如果王某获得博士学位,李某即赠与王某房屋一套。李某、王某之间的行为属于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
参考答案:错
解析:
王某获得博士学位并非必然发生的事实,属于条件,李某和王某之间的行为属于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未必发生,期限一定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