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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0日,A公司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商业汇票,该汇票载明出票后1个月内付款,C公司为付款人,D公司在汇票上签章作了保证,但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
B公司取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E公司,E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F公司于当年9月12日向C公司提示承兑,C公司以其所欠A公司债务只有8万元为由拒绝承兑。
(1)F公司可行使追索权的追索对象有哪些?这些被追索人之间承担何种责任?
(2)C公司是否有当然的付款义务?C公司如果承兑了该汇票,能否以其所欠A公司债务只有8万元为由拒绝付款?简要说明理由。
(3)本案中,汇票的被保证人是谁?简要说明理由。如果D公司对F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则D公司可以向谁行使追索权?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1)F公司可向A公司、B公司、D公司、E公司追索;这些被追索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2)①C公司不负有当然的付款义务。
根据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作为汇票承兑人,此时才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②C公司如果承兑了该汇票,也不得以其所欠A公司债务只有8万元为由拒绝付款。
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3)①本案汇票的被保证人为A公司。
根据规定,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的,未承兑的汇票,以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②如果D公司对F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可以向A公司追索。
根据规定,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A.不成立,因丙公司为善意持票人,乙公司不得以对抗甲公司的抗辩事由对抗丙公司
B.成立,因甲公司未供货,乙公司当然可拒绝付款
C.不成立,因甲公司已转让该汇票并已退出票据关系
D.成立,因丙公司与乙公司并无合同关系
参考答案:A
解析: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汇票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行使抗辩权的事由是( )。
A.汇票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合同纠纷
B.汇票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
C.背书不连续
D.出票人存人汇票债务人的资金不够
参考答案:C
解析: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和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如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3)背书不连续属于“对物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抗辩。
2019年2月10日,乙公司为履行付款义务,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同时在汇票上记载丙公司必须在2月15日之前交货。丙公司实际于2月16日交货。
2019年5月5日,丙公司持该汇票请求承兑人付款。承兑人认为甲公司前手的签章系伪造,该汇票无效,拒绝付款。
2019年5月6日,丙公司向乙公司追索,乙公司以丙公司迟延交货为由,拒绝付款。
2019年5月7日,丙公司向甲公司追索,甲公司以汇票上有“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付款。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1)承兑人拒绝付款不符合法律规定。
理由: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债权人在依法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票据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2)乙公司拒绝付款符合法律规定。
理由: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3)甲公司拒绝付款符合法律规定。
理由: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票据债务人不得对持票人行使票据抗辩权的是( )。
A.票据上没有记载出票日期
B.票据上没有记载付款地
C.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
D.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交付的货物有严重的质量问题
参考答案:B
解析:
(1)出票日期属于绝对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无效,票据债务人可以进行对物抗辩;(2)付款地属于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有效,票据债务人不能进行对物抗辩;(3)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票据债务人可以进行对物抗辩;(4)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票据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义务,行使票据抗辩权的有( )。
A.票据上没有记载出票日期
B.票据上没有记载付款地
C.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
D.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交付的货物有严重的质量问题
参考答案:ACD
解析:
(1)出票日期属于绝对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无效,票据债务人可以进行抗辩;(2)付款地属于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有效,票据债务人不能进行抗辩;(3)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票据债务人可以进行抗辩;(4)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2019年11月15日,丙向甲提示付款时,甲以乙交货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为由拒绝付款。
(1)甲以乙交货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甲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1)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题目中,持票人与丙与甲之间并没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所以甲不能以乙交货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付款。
(2)理由不成立。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所以甲不能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为由拒绝付款。
A.不成立,因丙公司为善意持票人,乙公司不得以对抗甲公司的抗辩事由对抗丙公司
B.成立,因甲公司未供货,乙公司当然可拒绝付款
C.不成立,因甲公司已转让该汇票并已退出票据关系
D.成立,因丙公司与乙公司并无合同关系
参考答案:A
解析:
由于丙公司是善意且已付相当对价的持票人,乙公司对抗甲公司的抗辩事由不能对抗丙公司。
A.甲的此抗辩权属于对物抗辩
B.甲有权不向乙支付票据款
C.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因此甲不能对乙行使抗辩权
D.甲的抗辩行为属于对人的抗辩,是合法的
参考答案:BD
解析:
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这里票据债务人为甲,其有权以乙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为理由行使对人的抗辩权。
<1>D银行作为承兑人基于票据法是否可以支付汇票金额?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1>D银行不可以拒绝支付汇票金额。因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承兑人你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2>B公司拒绝支付票款的理由合法。根据规定,在票据行为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债务人可以基于基础关系上的事由对票据权利人抗辩。本题中,B与A公司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A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则B可以以此进行抗辩。
<3>C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不合法。根据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本题中,C公司在汇票上附加的“如果双方的合同出现纠纷,本公司不承担责任”条件不影响其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汇票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行使抗辩权的事由是( )。
A.汇票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合同纠纷
B.汇票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
C.背书不连续
D.出票人存入汇票债务人的资金不够
参考答案:C
解析: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和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如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背书不连续属于“对物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抗辩。
下列关于票据的伪造及责任承担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的真实签章人可以票据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B.票据被伪造人应向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C.出票人假冒他人名义签发票据的行为属于票据伪造
D.票据伪造人应向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参考答案:C
解析:
(1)票据的伪造行为由于其自始无效,故持票人即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真实签章的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按票据法的规定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实签章人不能以票据伪造为由进行抗辩。(2)对伪造人而言,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因此也不承担票据责任。
王某伪造了甲公司的签章签发了一张支票并交付给乙公司,乙公司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应当对丙公司负票据责任的是( )。
A.王某
B.甲公司
C.乙公司
D.王某、甲公司
参考答案:C
解析:
票据伪造人与被伪造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伪造人在票据上没有自己真实签章,被伪造人在票据上没有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签章,都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伪造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票据伪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的人变更票据金额的行为
B.被伪造人应向善意且支付了对价的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C.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D.伪造人因未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义签章,故不承担票据责任之外的民事责任
参考答案:C
解析:
(1)选项 A: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2)选项 B: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3)选项 D: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付款人不得以背书不连续作为拒绝付款的理由。因为,尽管C受让该汇票时,是该行为的被背书人,而在下一次背书转让中,背书人不是C,而是D,但是,D系以继承方式从C处合法获得该汇票,是该汇票的权利人,只要其提供了有效证明,便可行使相应的权利,将该汇票转让给他人。因此,付款人不能以该汇票背书不连续作为拒绝付款的理由。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依照《票据法》的有关规定,G可向其一切前手及付款人(因付款人已承兑该汇票)行使追索权,故G可以向A、B、D、E、F及付款人之一或数人或全部行使追索权。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票据的变造应依照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或之后判定当事人的责任。A、B、D的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故应就该汇票当时记载的人民币8万元承担责任,付款人亦应对此承担责任;E为变造人,应对所造文义负责,即人民币 18万元承担责任; F签章在变造之后,亦应对人民币18万元负责。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甲公司以乙公司的签章系伪造为由拒绝付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债权人在依法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票据伪造为由进行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