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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62题 某建筑施工企业使用了新设备,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参考答案:对
解析:①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②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③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1163题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安装、拆卸建筑起重机械的,应当编制安装和拆卸方案,确定施工安全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参考答案:对
解析: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安装、拆卸建筑起重机械的,应当编制安装和拆卸方案,确定施工安全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第1164题 安全生产许可证是针对生产的“结果”(即产品)颁发的许可证书。
参考答案:错
解析:安全生产许可证是一个专门针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标准而设立的行政许可。它并非针对产品的“结果”(即产品)颁发的许可证书,而是对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条件、安全管理、安全设施等方面是否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一种认定。
第1165题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该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轮流安全生产值日制度,解决和处理施工生产中的安全问题并进行巡回检查。
参考答案:错
解析:建立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轮流值日,解决和处理施工生产中的安全问题并进行巡回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1167题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8kN的起重吊装工程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参考答案:错
解析: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第1168题 根据《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预制构件安装起吊前,施工、监理单位应对吊装的安全生产措施、条件等进行全面检查,在取得《指挥令》后,方可实施安装。
参考答案:错
解析:预制构件安装起吊前,施工、监理单位应对吊装的安全生产措施、条件等进行全面检查,在取得《吊装令》后,方可实施安装。
第1172题 根据《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在建工程内设置办公场所和临时住宿,应与施工作业区之间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并设置安全疏散通道,配备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
参考答案:对
解析:
第十四条 在建工程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禁止作为施工和其他人员的住宿场所使用。
在建工程内设置办公场所和临时住宿,应与施工作业区之间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并设置安全疏散通道,配备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
第1173题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不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参考答案:错
解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第1174题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行业调查办法》(试行),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取消事故项目当年度各类评优奖励资格,施工总承包及涉事分包企业记入事故企业名单。
参考答案:对
解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取消事故项目当年度各类评优奖励资格,施工总承包及涉事分包企业记入事故企业名单。 事故企业名单中的 施工企业1年内发生2起及以上事故的, 除取消事故项目评优资格外,同时取消企业当年度各类评优奖励资格。
参考答案:对
第1176题 《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从业单位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同一项目累计 3次被开具《整改指令单》的,认定为B级不良信用信息。
参考答案:错
解析:B 级不良信用信息:在 1 个自然年内,同一项目累计 5 次被开具整改指令单的;
第1177题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规定,按项目参保的在建项目,其工伤保险期限自施工合同载明的开工日期起,到施工合同载明的竣工日期止。
参考答案:错
解析:按项目参保的在建项目,其工伤保险期限自办理《参保证明》次日起,到施工合同载明的竣工日期止。
第1178题 《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规定,施工单位应当配备施工现场建设工程垃圾管理人员,并按照本市建筑垃圾启运管理规范,填写运输车辆预检单,监督施工现场建设工程垃圾的规范装运,确保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驶离。
参考答案:对
参考答案:错
解析:
第六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