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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6】某水闸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及合同管理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 1:该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立即进行施工招标。
事件 2:该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所载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评标委员会向其发出了要求澄清的通知,施工单位作为投标人按时递交了答复,修改了工期计划,满足了要求。评标委员会认可工期修改。
事件 3:招标人在合同谈判时,要求中标单位提高混凝土强度等级,但不调整单价,否则不签合同。
事件 4:合同约定,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有:①提供施工用地;②执行监理单位指示; ③保证工程施工人员安全;④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⑤提供测量基准。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有:①垫资 100 万元;②为监理人提供工作和生活条件;③组织工程验收;④提交施工组织设计;⑤为其他人提供施工方便。
事件 5:合同部分条款如下:
(1)计划施工工期 3 个月,自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通知中规定的开工日次日起算。合同工程量及单价见表 。
(2)合同签订当日生效。合同生效后 7 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一次性支付合同总价的 10%,作为工程预付款,施工期最后 2 个月等额扣回。
(3)保留金为合同总价的 5%,在施工期内,按每月工程进度款 5% 的比例扣留。保修期满后退还,保修期 1 年。
问题:
(1)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有关规定,事件 1、事件 2、事件 3 的处理方式或要求是否合理?逐一说明理由。
(2)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 年版),分别指出事件 4 中有关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中的不妥之处。
(3)按事件 5 所给的条件,合同金额为多少?发包人应支付的工程预付款为多少?应扣留的保留金总额为多少?
(4)按事件 5 所给条件,若施工单位按期完成各项工程,计算施工单位工期最后一个月的工程进度款、保留金扣留、工程预付款扣回、应收款。
参考答案:↓
解析:
(1)
事件 1 不合理。施工招标应该在初步设计已经批准;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监理单位已确定;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 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等条件具备后方可进行。
事件 2 不合理。评标委员会不应向投标单位发出要求澄清的通知,也不能认可工期修改;工期超期属于重大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事件 3 不合理。施工单位提高混凝土强度等级,但不调整单价,属于变相压低报价;如确需提高混凝土强度等级,双方应协商调整相应单价,不能强迫中标人不调整单价而签订合同。
(2)事件 4 中
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中不妥之处有:
②执行监理单位指示;
③保证工程施工人员安全;
④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
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中不妥之处有:
①垫资 100 万元;
②为监理人提供工作和生活条件;
③组织工程验收。
(3)合同金额为 500 万元;发包人应支付的工程预付款为 50 万元;应扣留的保留金总额为 25 万元。
(4)最后一个月的工程进度款为 320 万元;保留金扣留 16 万元;工程预付款扣回 25 万元;施工单位应收款为 279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