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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设工程合同对建设工程价款没有约定,2022年10月1日,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10月10日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10月20日承包人将该工程移交给发包人,但是发包人一直没有支付工程余款。2023年10月1日,承包人将发包人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工程欠款及利息。该工程欠款利息的起算日应为( )。
A.2022年10月1日
B.2022年10月10日
C.2022年10月20日
D.2023年10月1日
参考答案: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