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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通用条款规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进度计划工作延误,应给承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下列导致合同进度计划工作延误的原因中,属于发包人责任原因的有( )。
A.变更
B.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期限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
C.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D.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E.审批迟延
参考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的是《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中发包人责任原因。《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中发包人责任原因包括:变更;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期限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发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延误到货或变更交货地点;发包人未及时按照“发包人要求”履行相关义务。选项E属于政府管理部门责任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