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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津政令(2012)第50号,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用人单位先行支付。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后,经办机构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参考答案:错
解析:引用规范《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津政令(2012)第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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