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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务员录用考试《行测》历史真题(720题)


宋某和熊某是同事,前几天,宋某从朋友口中得知熊某发微信朋友圈骂她是“小三”“不知廉耻”等等,还配有宋某的照片。对此,熊某并不承认。但宋某的朋友已经将截图发给了她。因为此事,公司同事对宋某议论纷纷。对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熊某在微信朋友圈的行为不同于现实中的直言辱骂,不构成名誉侵权

B.熊某在微信朋友圈的行为会造成宋某的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名誉侵权

C.宋某无法起诉至法院要求熊某删除朋友圈相关内容,书面公开道歉

D.宋某不能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知识点:2019年河南统一考试录用司法所公务员《行测》真题


参考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法律常识。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A 项错误,根据《侵权责任法》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微信朋友圈属于网络空间,但不是法外之地,侵害他人名誉权同样需要承担责任。


B 项正确,熊某在微信朋友圈辱骂宋某,会造成宋某的社会评价降低,侵害了宋某的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C 项错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针对熊某的侵权行为,宋某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排除妨害(删除朋友圈相关内容)、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书面公开道歉)。


D 项错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熊某侵害宋某名誉权,如果对宋某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宋某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故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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