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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实施()行为,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A.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B.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C.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D.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E.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参考答案:ABCD
解析:根据《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①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②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③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④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选项E属于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