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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煤矿发生透水事故,当场死亡5人,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李某未向有关部门报告,贻误了事故抢险救援的时机,又导致3人死亡。根据《刑法》及相关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
A.重大责任事故罪
B.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C.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D.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参考答案:D
解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3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10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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