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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造价工程师《建设工程计价》历史真题(496题)


关于工期“共同延误”的责任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由造成拖期的初始延误者对工程拖期负主要责任

B.在初始延误发生作用期间,其他并发的延误者承担部分拖期责任

C.初始延误者是发包人的,可给予承包人工期和经济补偿

D.初始延误是客观原因造成的,可给予承包人工期和经济补偿


知识点:2023年造价工程师《建设工程计价》真题


参考答案:C


解析:共同延误的处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工期拖期很少是只由一方造成的,往往是两三种原因同时发生(或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故称为“共同延误"在这种情况下,要具体分析哪一种情况延误是有效的,应依据以下原则:(1)首先判断造成拖期的哪一种原因是最先发生的,即确定“初始延误”者,它应对工程拖期负责。在初始延误发生作用期间,其他并发的延误者不承担拖期责任。2)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发包人原因,则在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人既可得到工期补偿,又可得到经济补偿。3)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客观原因,在客观因素发生影响的延误期内,承包人可以得到工期补偿,但很难得到费用补偿。4)如果初始延误者是承包人原因,在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人既不能得到工期补偿,也不能得到费用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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