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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A.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3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10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B.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C.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D.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E.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参考答案:AD
解析:《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①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②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③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