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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施工采用一次拦断河床围堰导流,上游围堰背水侧发生管涌,施工单位在管涌出口处采用反滤层压盖进行处理。由于管涌处理不及时,围堰局部坍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事故发生后,项目法人根据水利部《关于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水安管[2012]581号)规定的“四不放过”原则,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对本工程事故及时进行了处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事故处理后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处理事故延误工期22天。
【问题】
1.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共分为哪几类?指出事件的质量事故类别。该事故由哪些单位或者部门组织调查?调查结果报哪个单位或部门核备?
2.事件中,围堰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处理,是否正确?说明“四不放过”原则的内容。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参考答案】
1.(1)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四类质量事故;
(2)事件属于一般质量事故。
(3)该事故由项目法人组织调查。
(4)调查结果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
2.(1)围堰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处理正确;
(2)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受到处理不放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