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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生产、销售假药的刑事案件中,下列情形不属于“酌情从重处罚”的是
A.生产的假药属于疫苗的
B.生产的假药属于注射剂的
C.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销售假药的
D.药品检验机构工作人员销售假药的
参考答案:D
解析:
考查生产、销售、使用假药的刑事责任。选项A属于“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的”(疫苗属于生物制品),需要酌情从重处罚。选项B属于“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需要酌情从重处罚。选项C属于“药品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需要酌情从重处罚。选项D所涉及的人员是“药品检验机构工作人员”,不涉及酌情从重处罚。故答案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