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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后果特别严重
B.其他严重情节
C.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D.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的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生产、销售假劣药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和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及“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进行解释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生产、销售、提供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不具有酌情从重处罚情形之一的,属于
A.A
B.B
C.C
D.D
参考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生产、销售、使用假劣药的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生产、销售、提供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考点延展】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①引发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③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酌情从重处罚情形之一的;④根据生产、销售、提供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