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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题库(1810题)


A.后果特别严重

B.其他严重情节

C.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D.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的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生产、销售假劣药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和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及“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进行解释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生产、销售、提供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酌情从重处罚情形之一的,应该认定为


A.A

B.B

C.C

D.D


知识点:第10章 药品安全法律责任


参考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生产、销售、使用假劣药的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酌情从重处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考点延展】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①致人重度残疾以上的;②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③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④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⑤引发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⑥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⑦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酌情从重处罚情形之一的;⑧根据生产、销售、提供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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