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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研讨班上,学员对假劣药情形、使用法律和法律责任展开了讨论。讨论的情形主要包括四个,一是采用多加矫味剂生产儿童退热药;而是多家药用淀粉少用主要生产降压药;三是部分药品超过有效期;四是某抗菌药物的外包装上标示的适应症与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适应症表述不一致,其外包装上添加了可以作为前列腺炎的二线用药的适应症等。
上述信息中所指的四种情形,应按假药或者假药论处的是(教材已变动)
A.多加矫味剂生产儿童退热药
B.多加药用淀粉生产降压药
C.药品超过有效期
D.外包装上标示的适应症超过批准的说明书内容的
参考答案:D
解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2、一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3、变质的4、被污染的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