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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现年 35 岁,2004 年药学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到某市人民医院药剂科工作。2010 年经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2011 年,碍于情面利用自己的证件替亲戚李某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执业药师注册证》,并担任药店负责人,但不参与实际经营。2013 年因为酒后驾车被罚款,并暂扣驾驶证 1 个月。2015 年 3 月该药店因故意销售假药“筋骨丹”300 瓶和“喘立消丸”400 瓶,被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获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关于药店销售假药,余某对此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
A.余某未参与实际经营,不负法律责任
B.因销售药品未造成严重后果,余某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C.余某作为直接负责人犯销售假药罪
D.因销售药品数量较少,数额较小,余某未构成销售假药罪。
参考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药品安全法律责任的界定。单位从事严重违法行为的,实行“双罚制”,除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要依法处罚到人,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余某作为该药店的质量负责人,为销售假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