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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后果特别严重
B.其他严重情节
C.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D.其他特别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警案件适用的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产生、销售假劣药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和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及“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进行解释
生产、销售假药,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属于
A.A
B.B
C.C
D.D
参考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①引发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③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涉案药品以孕产妇、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涉案药品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或者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冒充其他药品的;涉案药品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涉案药品系用于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药品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之一的;④根据生产、销售、提供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